杨在新案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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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公安局
传唤证
公(治)行传字(2006)第2号

杨在新:

因你涉嫌捏造歪曲事实煸动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限你于2006年2月17日00时35分到合浦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2006年2月16日(合浦县公安局印章)

合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信)决字〔2006〕第20号
被处罚人(单位)杨在新,男,1952年6月15日生,现住合浦县华侨中学。

现查明2006年2月16日晚,我局在扣押杨在新电脑主机内查获其利用国际联网查阅复制的《反分裂出炉三天,香港冒出一个新党要毙掉中共》、《被共产党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有一种鬼子叫共冠》等攻击、否定中国共产党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查获杨在新电脑、检查笔录、杨在新陈述。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决定给予杨在新警告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限你(单位)于2006年3月3日前到建设银行合浦县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2月17日(合浦县公安局印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
被申请人杨在新,男,现住合浦县华侨中学宿舍。

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公(信)决字〔2006〕第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公(信)决定〔2006〕第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应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部题的解释的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载定如下:

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公(信)决字“2006”第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了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睛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永波
审判员 张兴桃
审判员 陈崇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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