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新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转自:未来中国论坛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在新,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华侨中学教师宿舍。电话:13517591721、13517898996。
  被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唐 敏,该局局长。
  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对(2006)合行审字第25号《合浦县人民法院行政载定书》进行复议并作出撤销该载定书的载定。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发生的经过
  2006年2月16日晚11时多,被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的警察七八个人翻墙进入合浦县华侨中学闯进申请人杨在新的房间,以申请人涉嫌捏造歪曲事实煸动扰乱社会秩序为名传唤申请人到合浦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达24小时。事实证明,是被申请人合浦县公安局故意捏造歪曲事实非法传唤杨在新到合浦县公安局,再进一步搜查杨在新所谓的违法证据,以便达到惩罚打击报复杨在新的目的。
  合浦县公安局在确实没能找到杨在新的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就拼命加班加点连夜翻阅杨在新的电脑主机,终于找出《反分裂出炉三天,香港冒出一个新党要毙掉中共》和《被共产党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以及《有一种鬼子叫共寇》三篇文章,认为杨在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对杨在新警告及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不当
  第一、该“管理办法”是违宪因而是无效的。
  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违反了《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是无效的非法的法。

  第二、律师查阅资料才能作更好的代理与辩护
  申请人于1993年5月份起至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时止就从事律师职业,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律师必须阅读大量的正反两方面中外的各种资料。
  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其中无国界的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对我们了解和掌握科学技术文化及各种的社会观点批评意见都起到极大作用,对发展我们国家的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都是有益无害的。那种采用封锁闭塞的办法进行遇弄百姓的做法应当一去不复返。最短型的是文革前后中共要人民去反右人民就去反右,要打倒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大家就跟到去踩上一脚,说台湾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要求我们去解放,我们就时刻准备着等等。
  其实不管是赞样共产党的也好,批评共产党的也好,共产党是光明磊落的,实事求是,有错就改,何必听不进不同的声音呢。当今美台等国家和地区都是多党竞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已成为人们追求的一种普世价值也不见其亡党亡国,却反而见其高度民主法制化呢?!

  第三、不浏览怎知道那些信息有害呢?
  其实颁布执行这样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是很荒唐的,你不浏览你怎知那些信息有害?当你浏览到所谓的有害信息后,你就是违法了,你就要挨处罚。另一方面,我们中国人怎么发展到那样弱不禁风没有一点抵抗力的程度了?看到一些所谓的“有害”信息就病毒入肌了呢?这不让人想起文革时期的许多荒唐事例吗?
  总之,申请人认为,该“管理办法”的颁布及执行是违宪的,作为普通公民也好,执业律师也好,都需要了解不同的声音和批评意见,甚致恶毒的攻击,这也是公民的人权。为此,申请人依法特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盼望人民法院能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的现实和人的基本权利及律师的职业需要作出支持申请人的以上申请的裁定为盼。
    此呈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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