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操他!操他!不要放过这个机会!

作者:五岳散人   来源:三级宪政
 
律师、教师周泽先生是我最尊敬的朋友之一,最近他做了几件事,一个是把质检总局告上法庭,因为其行政垄断,估计间接把那个司长给逼跳了楼;发个公开信,敦请李长江那王八蛋辞职。最近他正在关注《财经时报》被停刊的事,已经开始了诉讼程序。

《财经时报》被停刊,是因为其做了一篇揭露黑幕的报道。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以财经时报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剥离不良资产存在违规的批评报道,"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财经时报作了"停业整顿三个月。

老实说吧,这些所谓的规定我们做媒体的都是知道的,但也没特别当回事。虽然这些玩意儿都有正式的文件,可毕竟这是拿着不是当理说,很多情况下他说他的,大家做自己的。真出了什么事儿,估计就是处罚也不会把这种明显就是不要脸的条款拿出来当作处罚依据。但内蒙古的这个真理部分支机构看来无耻到了一定的程度,真的就这么悍然(外交部对此语亦有贡献)把这个当作一盘菜端上来了。

估计这帮王八蛋是琢磨着自己掌握媒体的生杀大权,报社不敢反抗。不过呢,有个记者觉得这事儿该有点改变了,于是通过周泽先生把对方告上法庭。

我觉得这是个机会,该操一下这帮王八蛋了。即使在现行的法律里,也能找到操这帮孙子的工具。既然周泽先生冒着恶心的风险开操,不在旁边喊声加油是不对的。而那位记者估计在当地的媒体是混不下去了,要是别的朋友有机会,不妨让这种有胆量的媒体人去继续从事媒体工作。

如果觉得这事儿还有点意义,请大量转载。多谢了。

附:财经时报社被停业整顿引发讼案

今日(10月29日),原财经时报记者崔帆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违法,该违法具体化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定损害其名誉权为由,通过代理律师周泽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作的《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判令被告就其《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对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元。

对于原告崔帆的起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向崔帆的代理律师周泽表示,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受理。

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以财经时报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剥离不良资产存在违规的批评报道,"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财经时报作了"停业整顿三个月。时间从2008年9月8日至12月8日。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印制、发行报纸"的处罚。

在《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中,被告称,《财经时报》"于2008年8月11日所刊登的《农行常德分行40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这也是《财经时报》社被处罚的"违规事实"。处理决定所附《警示通知书》载明的"处理依据"是"《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处理意见"是"停业整顿三个月。时间从2008年9月8日至12月8日。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印刷、发行报纸"。

原告认为,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基于种种考虑,报社未对被告提起诉讼)。该违法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一、被告对《财经时报》社进行处罚的"违规事实"完全不存在,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系滥用职权。

首先,被告对《财经时报》社进行处罚的"违规事实"并不存在。

实际上,《财经时报》在2008年8月11日根本没有刊登过"《农行常德分行40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这样一篇文章而只是在2008年7月11日刊登过《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显然,被告所指的2008年8月11《财经时报》刊登的《农行常德分行40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就是指2008年7月11日刊登的《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而《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是原告经过充分的调查、深入的采访,在掌握大量新闻来源和素材的情况下写成的,报道中提到的事实均有来源,而不是原告凭空捏造的,报道完全属实,采访报道农行的问题也完全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农行进行舆论监督。原告采写的报道不存在"失当"问题,也没什么"不良影响"。

其次,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缺乏实体法律依据,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财经时报》社受处罚的"违规事实"是《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新闻采访需要履行正规采访手续','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被告据以处罚《财经时报》的"违规事实"并没有被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违法并规定应给予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停止印制发行报纸、进行内部整改的处罚。而被告在《警示通知书》中载明的"查处依据"中,"《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完全是子虚乌有;"《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则根本没有停业整顿,停止印刷、发行报纸的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虽然有"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的规定,但并没有停业整顿的规定。而且,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否适用"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需要视情节轻重而定。而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报纸应当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报纸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而发表的更正或者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或者当事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的相同版位上发表;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显然,对纸报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其情节再严重,在行政处罚上也仅限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责令改正",而不适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需要强调的是,但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体系来看,其中的"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显然是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某一期报纸,而不是让一份报纸长期停止印刷、发行,让报社停业整顿!
毫无疑问,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错误的。

再次,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完全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三十六条规定,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完全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财经时报》社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被告根本没有告知《财经时报》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财经时报》社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给《财经时报》社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并不属于可以当场实施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被告至今没有向作为涉案文章作者的原告作过调查,也没有向原告收集过文章是否属实的证据;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决定书也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同时,被告对《财经时报》社所作停业整顿,停止印制发行报纸、进行内部整改的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也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最后、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系滥用职权。

被告《财经时报》的报道是对农业银行这样一家国有企业存在问题的报道,报道是否失实、失当,需要经过全面、公正的调查才能作出结论。但被告未作调查,对《财经时报》记者的报道是否有依据、有些什么样的依据,以及这些依据是否足以证实报道所反映的事实,都未全面掌握,就武断地对《财经时报》的报道作出了"报道失当"的认定,进而作出了对报社停业整顿的处罚。这完全是滥用职权。

《财经时报》社与农业银行之间因新闻报道是否"失当"而产生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如果农业银行认为《财经时报》的报道"失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识告诉我们,即使《财经时报》的报道有失实、"失当"之处,农行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由于《财经时报》的报道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未必会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令人遗憾的是,在农业银行都没有起诉《财经时报》社侵权的情况下,被告却对《财经时报》社作出了停业整顿的严厉处罚!这显然是滥用权力。

在被告对《财经时报》社所作的《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中列举了《财经时报》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的违规新闻报道,并称已经对报纸作出了警告、内部整顿、调整班子等处理决定,并已经实施了处理方案。无论《财经时报》社过去的报道出过什么差错,但都是过去的事了,而且已经处理过了,被告所作《关于对〈财经时报〉社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明显考虑了已经处理过的《财经时报》的既往"违规"事实,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这同样是滥用权力!

在被告对《财经时报》社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之前,作为报道对象的农行常德分行上级机关的中国农行银行总行在未经任何中立、权威机构调查处理的情况下,就片面指责《财经时报》的报道"完全与事实不符","是一篇彻头彻尾的虚假新闻",并要求报社对该报道撤版,向农行及公众道歉,对采写发表涉案文章的记者(即原告)开除公职。这样的要求显然是无理的:新闻都已经见报了,如何撤版?报道是不是失实,应该以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的调查为准,而不能以报道对象的说法为准――如果一个媒体的报道只要报道对象认为"失实"就算失实,就要道歉,那媒体就没法搞舆论监督了!而报社更不可能按照农业银行的要求开除记者――这是违法的!农业银行在报社未满足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影响力,便向报社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机关施加压力,结果,被告完全不考虑对《财经时报》作停业整顿的处罚将导致数以万计的读者阅读利益遭受损害;众多的报社编辑、记者将阶段性失业;以广告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报业经济将遭受破坏;等等严重后果,便对《财经时报》社作出了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显然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而根本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且完全不给报社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不告诉报社有要求听证以及不服处罚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完全是滥用行政职权。

二、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违法处罚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作为《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的作者,原告是一个有着多年新闻从业经历的老新闻工作者,熟悉新闻采编业务,有良好的新闻职业操守,在报社及新闻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一文是原告经过充分的调查、深入的采访,在掌握大量新闻来源和素材的情况下写成的,并经报社编辑部一级一级审查确认没有问题且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情况下发表的。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明显有误。

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决定之所以出现认定事实错误从而损害作为行政处罚第三人的原告名誉权,正是由于被告对《财经时报》的处罚罔顾事实和法律,不遵守法定程序造成的。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作全面、公正的调查,不听取《财经时报》社的陈述和申辩,不给《财经时报》社听证的权利,不向作为原告的当事记者收集证据,从而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出现了事实认定的错误,使他人认为原告采写的报道失实、失当,并祸害了报社,甚至使原告的职业操守也受到了他人的怀疑,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据此,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不能成立的,也是无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遂委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财经时报》社的处罚无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就其无效的行政处罚给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对原告遭受的精神损害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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