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拉姆斯 来源: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
虽然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已不是什么新话题,但我还是觉得有必要再次提起,从年初分众传媒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被央视曝光到年底百度竞价排名黑幕被央视曝光,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又一次面临信任危机。我们的互联网公司到底怎么了,究竟还有多少没有曝光的黑幕,还有哪个互联网企业值得信任?震惊之余,个中缘由,不可不察!
好象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国内某个门户网站的明星老总提的比较多的一句话,但恰恰就是在这个门户网站上,我看到了太多少儿不宜的不良信息和那些明显夸大其词辞的变相广告。类似的情况在我国互联网领域普遍存在:明明早知道自己传播的是侵权信息和非法信息,却非要借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保护网络企业所设置的"安全港",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明明知道网上交易的大多是非法盗来的虚拟货币和装备,却要以不知情为由为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各类相关服务;明明是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漏洞百出却要以侵犯商誉为由追究维权用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网上信息服务还是网络空间服务,你都可以在他们的格式合同条款里找到大体如"凡是由于网络系统原因导致用户损失的,对方概不赔偿"这样的霸王条款,好像网络和系统就是与服务者无关的一个东西;杀毒软件误杀了用户的文件,不到万不得已就是不承认错误而且就是到了万不得已也千方百计拒绝赔偿;收钱的时候强调商业规则,被追究责任的时候高谈社会公益服务,一面在高喊反对网络暴力,一面却在为那些肆无忌惮的攻击和侮辱大开方便之门;至于某些搜索引擎中的"勒索营销"、恶意屏蔽、指鹿为马、不正当竞争,某些网络游戏中打色情信息和赌博的"擦边球",宣扬暴力而毒害青少年、致使成年人上瘾而意志消沉等反面的案例就更不用我细说了。恐怕谁都明白,远离那些不良信息、虚假信息、变相广告、骚扰信息、骚扰营销、可能的非法交易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以那些恶意的"无辜"为由频频打法律擦边球,钻法律空白的空子,我们的这些网络企业还能不能拿出漂亮的财务报表,甚至还能不能生存下去,我们的这些网络精英还能不能一边逍遥地拿着高薪一边为哗众取宠、炒作概念而不遗余力。为什么在我们的互联网精英无辜的表情和最后一个"明知"的背后受伤的总是我们消费者?而在互联网走入千家万户的这十年,又有多少影响了一代人甚至几代人思维和成长的互联网企业应该怎样去"原罪"?!我们又将带着怎样的互联网文化、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精神走入下一个十年?!
上面我们提到这些林林总总的互联网企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其恐怖之处还在于其中大多数行为目前都难以在法律层面被定性并追究责任,而且这种立法和执法的滞后恐怕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下去,这种互联网法制的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不得不使我们更多地关注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诚信。就拿百度的例子来看,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作依据,如果我们狭义地从企业行为来看,得出什么样的搜索结果、谁排在前谁排在后、针对某一个搜索应该得出5条结果还是5万条结果等确实应该更多地从企业行为和商业行为的角度去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从更广的角度和更高的层面来看的话,结果恐怕就完全不一样了。人所共知,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人们学习、工作的必备工具和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作为处于国内搜索引擎主导(我们暂且不用垄断这个词)地位的百度,纵然有再大的盈利压力,也不应该忽略搜索结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不能牺牲搜索结果的公众信任和商业道德,不可无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还有,既然本文的主题是在法律之外谈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从事我国互联网法律工作十三年有余的专业工作者,我还想强调的一点是:大家千万不要以为互联网的法律多么尖端、多么高深、多么复杂,那些网络精英的不懂法、不知情真的就是可以理解和原谅的。作为人心中道德准则的外在表现和上升而成的法律,永远是和人心相通的,对于最复杂的法律问题,一帮所谓的法律专家绞尽脑汁得出的结论肯定是和一个没有文化的老太太的第一感觉是一致的。所以我国易经中才有"殊途同归"的论断,所以英美法系才有请邻居大妈作陪审员判断有罪还是无罪的惯例。其实互联网精英远比用户和执法者明白什么信息该不该传播、什么事应不应该做、什么钱该不该去挣、哪些事是真的无法做到还是自己不愿意去做、不想去做!只是他们拿了风投的钱,握着上市的股票,不得不去吸引眼球、去争第一、去圈钱、去压榨用户、去打法律的擦边球而已。不强调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不突出舆论监督,不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的信任体系,单纯地依赖缓慢而古板的立法和执法,我们的互联网企业会永远是一副无辜和懵懂的面孔,而真正无辜的永远是我们消费者自己。
那么,究竟为什么我们的有些互联网企业屡屡在社会信任面前让我们失望,又是什么造成了我们互联网文化目前的偏差呢?简单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所谓的互联网文化的一个主体是美国文化,美国文化的主体是什么?牛仔文化,牛仔文化是什么?从好的方面讲,是独立奋斗、英雄崇拜,是不拘一格、四海为家,从坏的方面看,尤其是通过此次金融危机,就是目无法纪、特立独行,就是个人英雄主义、不负责任、不顾别人的感受,遗憾的是,随着互联网一天紧似一天的渗透,我们已经在我们的80后、90后身上看到了很多这种牛仔文化的负面影响;第二,互联网文化的另一个主体是IT文化,IT文化的主体是什么?是建立在摩尔定律、贝尔定律、迈特卡尔定律基础上的扬弃文化,更新换代是永恒的主题,大家都拚命扒在飞快旋转的风车上焦躁不安,唯恐自己被甩下去,同时都在想着千万别错过了下一个赚钱的大好机会,却很少有人真正想长久、稳定的经营服务和十年以后的事情,短视和投机的气氛在不断蔓延和传染。没人关心一个产品五年以后的服务能不能跟上,因为五年内这个产品早已更新换代不知多少轮回了;第三,互联网文化还有一个主体是软件文化,软件文化的主体是什么?是残缺的文化,是对错误过分宽容的文化。从操作系统到应用软件,永远存在数不清的漏洞和BUG,永远需要打补丁和升级更新,如果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会被那些软件工程师嘲笑不懂行业规则和技术,但他们恰恰不知这样的行业陋习不应该拿来对抗产品应有的完善和成熟,因为作为消费者,不可能知道这个漏洞是由于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原因造成的还是你软件工程师的懒惰和疏忽造成的。但是遗憾的是,这样的现状在这个领域还没有根本的转变;第四,互联网文化是在风投浇灌下成长的文化,由于没有实物资产,贷不到款,互联网企业早期的生存大多依赖风险投资,可别人的钱拿着就那么舒服吗?上市前天天想着炒作概念、争行业第一、圈地、吸引眼球、寻找盈利模式,上市后又为如何拿出下一个更漂亮的财务报表而惶惶不可终日,这样的心态,能真正有耐心和心情去做到夯实基础、完善服务、不断创新和顾客至上吗?而一旦通过合法的方式无法达到目的,只能去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去干违法的勾当,全然不顾商业道德、自身形象和应有的社会责任了;第五,互联网文化是互动的文化,网络上所有的营销基本都是以牺牲用户的隐私和安宁为代价的,所以,互联网的发展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天然的冲突,在我们享受日益便捷的信息、服务和网络购物的时候,您一定要清醒地意识到其中大多有您牺牲个人信息的功劳;第六,互联网文化是排斥政府管制的文化,这一烙印自互联网诞生就被其发明者刻上了,而且成为美国发展互联网的主要经验并被很多国家认同,但是在金融危机后反思美国政府过度放任市场自由发展的今天,这种过度排斥管制和法制而导致网上荆棘丛生、沼泽遍地的文化难道不应该被深刻反思吗?而以上六个原因叠加起来的效应只有一个,那就是互联网领域不重视规则、不负责任、短视和投机的现代网络牛仔的作风。
揭短揭到最后,按照惯例,总是要谈一些解决办法的。虽然互联网企业的问题很多,但解决方案还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法制辅以德治,在自律的基础上要特别强调舆论监督和社会信任体系的建立,此次央视曝光百度竞价排名黑幕和年初的曝光分众传媒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就是最有效的监督。还有,我们还欣慰地看到前不久腾讯发布了《2008腾讯十年社会责任报告》,毕竟企业的觉醒一定是必不可少的。其实,说到底,作为一个互联网企业,根本上看,其全部价值无非都是那些无形资产,而这个无形资产不在企业自己手里,恰恰是在用户心中,正所谓"成也眼球、败也眼球"。所以比尔.盖茨才发出"我们永远离破产还有18个月"的感叹。是啊,说白了,除了老百姓心里那一点点地尚存的信任和关注,我们的互联网企业还真正拥有什么呢?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