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仃洋里叹伶仃-闲话汪兆钧对新浪的状告

作者:胡迪   来源:点灯阅读

    汪老兆钧先生的《告全国人民书-2009, 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一文于他在新浪网开设的博客上发表,随后便即被新浪网的删帖员(编辑)删除掉,这本事见怪不怪的事,汪老遂决定状告新浪网,要讨个说法。本农夫理当给予道义上和责任上的支持。在中国大陆的所有博客中,有哪个博主的文章没曾被删除过?本农夫就被封了四个博客,更被删除了很多很多的文章, 有的文章因我没及时备份而跟我永别了。

      文章被删帖员删除,有谁不生气?因宪法也规定我们有言论的自由;但为了自家博客的生存也就只好叹声忍气,自慰曰:留得青山在哪怕没柴烧。忍是忍了很久也很多,可柴却越来越少了。

      迎接2008年到来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发出了这样的声响:"为了阳光,我们何惧风雨!" 2008,公仆们为我们制造了很多很多的火药桶,并在火药桶中灌满了火药;2009,想必如此或会更甚,我们呢,能做些什么?或者只需找一两条引信,这一切都完全符合了他们自取其辱的所有特征。

      先让我们来看看表演:中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8年10月12日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他中央领导人也在各种场合和文章当中提出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意,汇集民智…,…

      他们通常说的比唱的还好听,但一唱起来就变了调。四十年代末期他们在苏俄的援助下武力颠覆中华民国时还废寝忘食地高歌民主与自由,义不容辞地大赞西式民主的和普世价值。那只是他们的戏份,剧情需要而已,再好的戏也得落幕。是的戏总是要落幕的,让我们都来为这落幕祈祷,让他来得更快更早。

      话说回来,各大网络社区都在夹缝中求生存,他们为了生存不惜与虎为谋,甚至自己制定的标准比当局的来得更刻薄、更卑鄙,希望能在生存竞争中战胜对手,在当今 的网络大战中分一份更大的羹,求得真正的"和谐"。当然当局也建立了全球最大并且几乎是唯一的网络评审队伍,硬性地将这些删帖员实排在各大网络社区充得刽 子手。中国的网络其实已经破烂不堪,再加上中国文化人的奴性,那么这破烂不堪的网络就会变得更加多姿多彩:错字别字的兴起,空格为字的英姿,来历不明符号的宴会,词典过滤的革命性突破,文章开天窗的天功。汉人创造了汉字,汉字也创造了这地救村从来没有过的思维,汉字已死,就差没埋。早前我在《中国文化人的 奴性》中说过:"中国文化人什么都不缺,就是缺德,当然也不缺奴性。奴性这东西是块响铛铛的免死招牌,缺了它就成不了中国文化人。"听说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了,没错,是结束了,但"文化大革命"还没结束,看看当今的文字狱和言论入罪,你定会赞叹他的伟大!有谁不是生活在恐惧之中?这也得算上既得利益者,说不定在某一天天空就在脚下。

      不折腾,这话很动听。童话式的恋爱虽则天真但还是美丽动听的。折不折腾,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大家都知。开放党禁、报禁,还国人选票,让国人说话无后顾之忧,那么折腾还有市场吗?

      汪先生要捍卫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捍卫自己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上也规定了我们有这样的权利,无奈那宪法给那些来历不明的人涂鸦完后再给强暴了;所以说汪先生也在捍卫宪法,当局应对汪先生的义举大加赞赏并与汪先生一道肩并肩地把新浪网的违宪行为告上法庭,以此来洗刷自己的涂鸦宪法、强暴宪法的不光彩嫌疑。

      状告新浪网是要打开个缺口,尽管或许会让新浪网感到有点冤,冤就冤在他们为虎作伥、与虎为谋;接下来的�者是要同时状告的还有"中宣部"、"广电局"和愚民取乐的"教育部"…,…

     2009,或许是天注定要震惊世界,民主自由的新中国绝对不会是从天而降,坚守网络,走上街头,这定会是2009年的最亮丽风景线。不能坐等,更无需自慰。中国的知识分子们,中国的文化人们,是时候洗刷掉你们的奴性了。

 

胡迪,2009-1-19,于笔闲斋


附起诉书原文:


原告:汪兆钧 性别:男年龄:60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星绿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电话:0108577591713141323089

住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25号楼7

原告代理人:唐吉田,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61302848

原告代理人:兰志学,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01251152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10-82628888

Fax(86-10)82607166

地址:北京市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1611室)

邮政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姓名:汪    职务:董事长

 

案由:言论自由表达权纠纷


起诉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开通原告在新浪网站设立的博客空间、停止对原告的作品《告中国全国人民书――2009,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等文章进行网络屏蔽并确保原告相关博文正常发表,以使广大网民充分行使对原告作品的知情权和评论权;                                                 

2,被告应向原告解释封锁屏蔽原告的新浪博客空间及相关作品的原因、理由及依据;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事实和理由:


     20081231,原告作为年逾花甲的老人,同时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位普通公民,怀着对国家对民族的满腔热忱和无限忠诚,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发表了元旦献词,即《告中国全国人民书――2009,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在这篇文章当中,原告对我们伟大中国未来向何处去,作为每一个中国公民,华夏子孙的一员应该如何与国家与民族共同承担起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忧国忧民的看法,希望与广大网民共同交流(见证据一:《告中国全国人民书――2009,中国社会转型开始年》)。                                                    

然而,当原告把这篇文章上传到自己在被告新浪的博客空间后,便很快被被告通过屏蔽等方式删除掉或无法打开网页,后原告的新浪博客空间进而被封,至今无法打开(见证据二:公证书――证明原告新浪博客空间被封事实及新浪告知屏事宜等),致使原告的作品无法与广大网民见面。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粗暴地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及我国政府承认并鉴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等相关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规定,侵害了 原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和正常依法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也剥夺了广大网民对原告文章内容的知情权和评论权。


    原告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捍卫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以及广大网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特向贵院起诉,要求立即判令被告新浪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对原告文章的屏蔽和封锁,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以争取原告的谅解。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   汪兆钧(签名盖章):

 

2009 1 19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各类案件本是理所当然的、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但在当前的语境下为了避免误解,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做一些公开的声明。

 

    毫无疑问,我们通篇阅读了汪兆钧先生的新年献词及其他博客文章。我们怀着敬仰和感佩的心情,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决定代理汪先生的这个案件。

 

    作为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常委,他以一颗对国家对民族的赤胆忠心,披肝沥胆写就的这篇文章当中充分表达了他忧国忧民的情怀和敦促进一步进行政治体制 改革的真知灼见,体现了他的卓越的政治智慧。我们认为汪先生的诉求具有深刻的正义性和法律上的正当性,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公民的共同心声和善良愿望。于是 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我们不完全同意汪先生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更有法律依据来维护汪先生表达观点甚至是不同思想的权利,以此来捍卫 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性规定。我们认为,言论自由涉及一个人的基本尊严,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只有真正的表达自由,才会有真正的社会和谐稳定。于是 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无论前面的路有多么的艰难,我们始终坚信把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解决。毫无疑问,这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和方法。只要我们报以最大的诚意去追求 规则之治,我们就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换来最大的改变。无论人们的利益立场和政治见解多么不同,都应该学会用法律来作为手段和规则来解决问题。于是我们选择通 过法律手段为汪先生作代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35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081012中 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他中央领导人也 在各种场合和文章当中提出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意,汇集民智。我们认为汪先生的文章在很大程度上践行了"四权",汪先生的言行是对"四权"最好最 具体的诠释,更是民意理性表达的一种方式。有鉴于此,我们决定为汪先生作代理。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设立了包括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在内的十个一级案由、三十个二级案由、三百六十一个三级案由。遗憾的是没有一条关于 言论自由表达权利纠纷的案由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当这种言论自由权利在现实生活当中 被不法侵害或受到侵犯而产生纠纷时如何获得法律的救济,以及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还是一项空白。我们强烈建议社会有识之士及立法者特别是人大 代表能够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如能通过本次诉求将设立国家宪法法院或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列入议事议程,以此来保障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实现,则更是我 们善意的期待。有鉴于此,我们愿意做第一个"吃螃�"的人,决定为汪先生做代理。

 

    作此代理之际,恰值传统新春佳节。我们希望2009年是知情年,参与年,表达年,更是和解年,智慧年,自由年。

  

    代理律师:

 

  唐吉田,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161302848

 

  兰志学,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01251152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