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政府,还是政府治民

作者:邵建  来源:选举与治理网

  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音像制品的"低俗之风"进行一次集中整治。二、国家广电总局官员在央视的节目中表示,国家对淫秽色情 内容界定有明确标准(照此标准,《苹果》被禁映并通报批评)。三、由此引发《南方都市报》的社论《政府反低俗,首先要承认大众标准》。很抱歉,上述一二 三,我概难认同,因此下面的文字不妨借用胡适先生的一句话:"心所谓危,不敢不言"。
     
      无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还是国家广电总局,都是国务院下属的行政机构,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本质上也是行政的。借用当年罗隆基和国民政府"人权论战"时 引用过的一句西方政治名言: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好的行政。政府所行使的"政"是且仅是一些程序意义上的事务性工作,至于超出具体事务,以至和观念、意识形态 乃至个人癖好有关的文化内容、文化价值等,不在政府的权力范围之内。以文化为例,各级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过问文化事务上的管理,但它却无权过问文化本 身和文化表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不仅反对上述新闻和广电当局所作出的超越权限的行政举措;我同样不赞成南都社论所拟出的标题"政府反低俗"。在我看来,低 俗是一种文化形态的呈现,政府并没有反对它的权力。具而言,无论一本书还是一部电影,也无论它是高雅还是低俗,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标准或赞成或反对; 但政府却不能对之置喙。当政府不但置喙而且欲以它的标准作出权力裁决时,我要问的是,它的这份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或者反过来,谁,给了它裁决权。
     
      现代政治文明国家,政府是民治政府。民治政府的意思用当年林肯葛底斯堡的表述,即"by the people"。这种政府,权力经由人民而获得,人民通过割让自己部分权利的方式给政府授权,让政府代表自己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有余 暇过问自己身在其中的公共生活。在自治的意义上,人民不是铁板一块,它委托政府过问的只是公共生活的秩序,至于每个人的文化癖好和趣味,无论高雅还是低 俗,都属于不可强制的私人权利,是不会让度或委托给政府的。换种思路,政府是用纳税人的钱在维持,它的本分是替纳税人办事。可是,会有这样的纳税人,他们 居然出钱雇请政府来规定自己在文化上喜欢什么或讨厌什么?文化的高雅和低俗是社会上每个人的事,却偏偏不是政府的事。且不说低俗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甚至, 如果我低俗,只要我是纳税人,道理上,政府就没有理由在用我的钱的同时,还来干涉我这哪怕是低俗的文化偏好。请问,我给你这个权力了吗?
     
      这里,我不仅是我,是每一个和我一样的公民。现代政治文明国家,政府来自公民授权。但公民对政府的授权,是通过宪法仪式完成的。宪法作为公民意志的产物, 本质上是公民和政府订立契约,这是权利和权力的契约。它的内在精神是保障权利,外在举措则是规范权力。就后者言,让我们打开宪法,哪一款哪一条规定我们的 政府可以有权反低俗、可以禁书禁报禁电影。相反,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这里当头的就是言论自由。文化上的任何表现都是言论自由,或者都属言论自由的范畴。然而,宪法保障我们的文化权利,政府却要用行政权力来干涉。这种 干涉,有宪法依据吗。当然,权力者可以搬出一些行政条例和暂行规定,但,它们如果可以颁行,也必须和宪法保持精神上的一致。如果行政权力只按条例行事,而 条例又和宪法相违,那么,这样的条例连同这样的权力俱属违宪。在此,我不妨根据国家宪法,对上述总署和总局的行政作为包括相关条例,提请舆论上的违宪审 查。
     
      这个世界有两种政府,一种是民治政府,一种是政府治民。前者是人民通过政府自己管理自己,很多事比如文化、道德等,是社会的事,不需要政府的行政权力介 入。这种政府形式以英美为代表。后一种形式的政府,比如苏俄,是对人民进行全方位的统治,包括统治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思想,甚至趣味。这是两 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政府。我们今天需要哪一种性质的政府呢,这不但是一个问题,更是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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