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盟评论:政府哪有什么名誉权?

作者:杨涛  来源:公盟
 
因为网上发帖,王帅被河南灵宝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但此时,同样因为网上发帖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新商报》4月21日) 
 
  在王帅案中,王帅的帖子没有针对任何一名官员而是批评政府,而诽谤罪,其犯罪对象是针对自然人,因此,警方以诽谤罪对王帅立案师出无名。同样,在吴保全案中,法院认为,吴在没有全面了解康巴什新区开发情况的前提下,只听信少数人言语就公然在网上捏造事实发布帖子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给个人及本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危害了本地区作为全国先进市区的社会发展秩序。这种所谓的诽谤政府也是不能成立的。 
 
  诽谤罪的对象不包涵法人、团体,尤其是政府机关,是有其法理依据的。在这一罪名立法依据在于,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诽谤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用这一罪名治罪。从理论上讲,名誉权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自然人的名誉权向特殊法人(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一些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他们公司声誉的损害,直接导致他们的生产经营蒙受损失。但是,对于公法人的国家机关来说,他们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公信。 
 
  政府所需要的公信,恰恰是建立在允许民众的批评基础上,甚至包括不当和失实的批评。从理论上讲,政府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由民众赋予其权力,并由民众纳税养活的,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为民众服务。但是,政府一旦组成,就容易形成小集体的利益,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从而背离组建政府的宗旨。所以,宪法和法律就要鼓励公民站起来,人人都来批评和监督政府,保证政府的权力在正常的轨道行使。而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就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甚至是失实的批评,因为公民不具备侦查机关所具有的权力,公民不是中纪委,不可能等到调查清楚真相后再来监督。一个能容忍公民批评的政府才有可能有为公众谋福利的动力,最终才能获得政府高效运行所必备的公信。 
 
  而且,即使是公民的批评失实,政府也无须通过所谓的名誉权保护来维护声誉。因为,相对于与单个公民而言,掌握了公权力的政府是强大的,它具有很强的媒体公关能力和众多公共资源,可以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失实的批评进行澄清。在国外,政府通常都设立公共关系部门,与媒体进行协调与沟通,并且也有进行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相关平台。我们国家的许多地方政府更是办有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和网站,具有强大的媒体公关能力和新闻发布平台。政府完全可以通常自办的媒体或者通过新闻发布、信息公开等方式来澄清所谓的失实批评,无须进行名誉权的诉讼更遑论借助诽谤罪来维护自身的声誉。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通常不承认政府享有名誉权,不允许政府提起诽谤之诉。早在192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就驳回芝加哥政府对一媒体的指控时就强调指出:“在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重申了这一点,指出由政府机构提出诽谤诉讼是违宪的。在德国司法实践与学者论著中,也是始终不承认政府享有名誉权的。(参见李咏《论政府无所谓名誉权》) 
 
  然而,总是有人担心,如果政府不享有名誉权,那么一些人捏造事实肆意攻击政府,岂不会动摇我们的统治根基?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政府不享有名誉权,但政府官员享有名誉权,公民不能损害政府官员的名誉,当然,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其提起诉讼时,理论上讲应当先证明批评者具有“实际恶意”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所确立的原则)——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作出那些具有诽谤和诬蔑的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即媒体在进行有关原告的报道时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虚假不实的”,或对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伪予以“肆无忌惮的无视”。 
 
  公盟特约评论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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