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宁:捍卫网络言论出版自由建议书

作者:思宁   来源:http://zhangjiaxiashi.blog.hexun.com/32307942_d.html

捍卫网络言论出版自由建议书
思宁的博客 (2006-04-26 02:47:45)

标签:言论自由 网络 电子公告  分类:时政评论

捍卫网络言论出版自由建议书
 
    在我国的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重要途径。落实网络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符合宪法体现的自由精神,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马克思早就指出,新闻出版自由是文明国家的公民权利,它是通过油墨向我们的心灵说话。“新闻出版就是人类自由的实现。”“没有新闻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马克思在批评阻挠言论自由的做法时责问道:“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14日在记者招待会上说,作为人民的政府,应该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在网上广泛听取意见,因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温家宝还说,按照宪法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利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同时每一个公民又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秩序,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

  然而,众所周知,我国的互联网存在着严重侵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现象,破坏了宪法的落实,损害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庄严承诺。

  因此,根据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特向全国人大、政府及其互联网管理部门、网站,提出捍卫网络言论出版自由的八条建议:

  一、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国家不得制定剥夺或削减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法律。

  二、对涉嫌侵犯网络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进行违宪审查,并依法纠正。

  三、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禁止政府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在互联网上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保障公民通过互联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保障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向全体公民开放互联网,废止封锁网站的技术性手段,但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采取的阻止未成年人访问色情网站的技术性手段除外。

  七、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禁止在互联网上使用关键字词过滤手段破坏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和使用,以及限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达自由。

  八、向公众提供电子公告类信息发布服务(电子公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电子邮件、博客、QQ即时通信等)的网站,不得制定和执行剥夺或削减上网用户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则。

                            网友:思宁

                        200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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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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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修正和补充,欢迎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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