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们”如何面对《网络管理条例》

作者:杨涛   来源:凯迪
 
河南省三门峡市委、市政府4月28日对灵宝市违规用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人民网4月28日)而此前,我们知道,对于“王帅案”, 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不过,我们清楚地知道,王帅能获得国家赔偿,不过是王帅一个人的胜利,因为他只不过是幸运地得到媒体的关注,从而得到网民和全国舆论的支持,并恰巧又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重视。而在其他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党政之下,诸多的所谓“诽谤案件”并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正如“谡山诽谤案”的当事人最终仍然获刑,正如内蒙古的吴保全仍然翘首等待再审结果。于是,“史上最牛的免责声明”在网络上出现了。发帖免责声明是:“以上内容均属复制粘贴,本人并非原作者,且本人并不理解其意义,故本人不对以上内容负法律责任,请勿跨省或跨国追捕,欲追究具体法律责任者,请联系原作者,谢谢!”看帖免责声明是:“本人只是无意间(并非故意)浏览上述内容,本人并不理解其意义,且本人浏览后将自行洗脑,请组织放心,故本人不因此而负法律责任,请勿跨省或跨国追捕。欲追究具体法律责任者,请联系原作者,谢谢!”
 
网民搞出“发帖免责声明”“ 看帖免责声明”尽管并不能真正起到免责的作用,却深刻地反映网民对于舆论监督的担忧。眼下于从5月1日起生效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又将成为高悬于网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存在以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工人日报》4月20日)
 
面对这个《条例》,不知“王帅们”作何感想?“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从大道理上来讲,这没有错,民法中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而刑法也有“诽谤罪”呢?但这个《条例》比较要命的是,它对如何处罚规定的再详细不过了,但什么叫“诽谤”,如何来认定“诽谤”却是语焉不详,甚至根本就不想下力气去规定。从这个用尽了地方立法权力的《条例》中的“气势汹汹”处罚规定来看,我看出了不一样的玄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什么是“捏造事实”、“诽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他人是一头雾水,这只有上法庭说得清且只有法庭才能断得明,公安机关通常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事实上,他们也没有多大兴趣去管普通公民之间的“诽谤”事情。
 
这个《条例》在我看来,主要还是给公安机关对付官员遭受“诽谤”以“尚方宝剑”。你看,《条例》并没有对“诽谤”下定义更没有对官员遭受“诽谤”下定义,事实上,公民举报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只要政府官员自己不承认,那怕没有上级纪检的正式调查结论,你就是诽谤,甚至你举报的是地方政府,而不是那个具体官员,你同样是诽谤。而且,这个认定主体是公安机关,那更是如此,公安机关说你是诽谤就是诽谤,即使你举出证据来也无济于事。否则,王帅举报灵宝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事情,这事情都没有去查,“诽谤”就安在王帅头上了,吴保全和“彭水诗案”中的秦中飞的遭遇无不如此。在我看来,表面冠冕堂皇保障公民“名誉权”而实际上含糊不清的禁令,简单就是公民权利的巨大陷井。
 
还有“不得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公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规定也很蹊跷,如果这种行为一律规定变为违法,那么网民挑翻周久耕的伟大意义就轻而易举地抹煞了。因为,周久耕同志的落马正是在网民的“人肉搜索”下应声而跌,“人肉搜索”当然“侵犯”了贪官的“隐私权”,照《条例》看来,那当然属于应当打击的违法行为。看来无数的“王久耕”、“李久耕”躲在《条例》后面乐开怀了,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被网民“人肉搜索”,真是洪福齐天。看来,不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将隐私权一团搅的《条例》动机也是可疑的。
 
这厢是对“王帅案”中涉及的违法征地的政府官员进行处罚,那边是类似《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名为保障公民隐私与名誉权,实为对付网民监督的法令却不断出台。王帅暂时赢了,但“刘帅”、“杨帅”们在漫漫的举报路上,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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