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网站案胜诉的联想

作者:魏永征  来源:魏永征的博客巴士

多处网上报道胡星斗教授由于个人网站被关闭而起诉互联网服务商北京新网公司获得胜诉,在我的有限的视野中,这是首例。有人说,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有人说,这只能是一个个别的例子。我没有找到判决书,不知道这个案件的诉由和判决主文,对案件本身尚难评论。

http://www.dong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984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06605.html
http://blog.sina.com.cn/guoguangdong

我们管理部门传统上对于媒体的管理方式,是管理部门对媒体下内部指示,而把媒体推在第一线。比如一本书不准出,或者出了发现“有问题”不准卖了,作者问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说,我们没有对你的书下过什么禁令啊;问出版社,出版社说,卖完了,或者说,你有出书的自由,我们也有不出的自由啊。

是啊,世界上有哪一家出版商凡是拿到书稿就必须出版的呢?

有作者以此起诉管理部门,法院会以作者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理由不予受理。

对于传统媒体,这样的管理方式主动得很;但是对于网上言论,不行了。

出版商不出版,是一种消极行为,不出版,不需要说明理由,我们不出版,你可以找别的出版社,大家都不出版,那谁也“没有办法”。限制网上言论,是一种积极行为。网上言论,是公民主动的表达,不需要网站的配合。公民自己贴上去,却把它删除了、屏蔽了、封闭了,就要说出个理由来。说是“非法言论”,为什么是“非法”?“非”的是哪一条“法”?法必须公开,什么部门的内部通知,称得上“法”吗?

总不能说,你有贴的自由,我也有删或封的自由啊。

服务商招架不住,只好说是奉命行事,管理部门在第二线呆不住了。

胡星斗的律师说是要起诉管理部门,法院还能以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为由不予受理吗?

当然一定要不讲道理,那也没有办法。

不过,在中央再三强调保障公民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今天,这个问题的尖锐性就显得格外突出了。

网络言论是应该管理的。不过任何管理制度,都是两面的:既约束公民行为,也约束行政行为,公民的表达权利不可滥用,行政权力同样不可以滥用,任何方面的滥用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后果,这才叫依法行政。

网络管理,真的需要从长计议。

参阅http://weiwuhui.com/1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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