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规定电信商有义务报告“涉秘信息”引发争议

作者:曹国星   来源:RFI

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6月27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第26条的规定引发了社会争议。

今年6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密法》修订草案中,第26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调查案件时,互联网和电信营运商、服务商应当提供技术保障等。

根 据《财经》的报道,在6月2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修订草案版本中,原第26条第一款已经被删除。其保留的第二款中则规定,“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 商发现公共信息网络所传输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在人大的相关座谈会征求意见。有电信运营商和相关主管部门指出,运营商、服务商并无权对网 络总传输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审查和拦截;如果让他们承担发现、报告泄密信息的义务,可能导致“权责不一致”的问题。而且,运营商、服务商的工作人员,也缺乏 判断是否涉及泄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有法学专家指出,要求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主动发现和报告涉及泄密的信息,可能使公民的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侵害。

《保密法》修订草案此前由政府起草,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截止期限为2009年7月31日。中国立法机构将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并据此对进一步做出调整,然后适时调整后的法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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