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力拓案提出国家秘密瘦身问题/四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作者:魏永征  来源: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753.html

这个题目,原来是有几行草稿的,后来没有写下去,是因为看到一些报道,说到近来泄密事件太多,党国高层意图强化保密制度,想自己写这样的违拗文章真是何苦,也可说是沉默螺旋效应吧。当时正好发生力拓(Rio Tinto)被国安指控窃取国家秘密案件,我与一位小老弟讨论说这不应当是国家秘密案件,而是商业秘密案件,一样办罪,而政府比较主动。小老弟说我方是国 企,行业公会也是国家的,你刺探我方的秘密,当然就是窃取国家秘密了,这是我国制度与外国不同的缘故。想想小老弟说的也有道理,故而决定不写,三评为止。 今天报载,力拓四白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被批捕,表明高层(这样的案子一定要经过高层)也是在不断调整自己看法的,所以还是把”四评”写出来。

国家秘密一直瘦不了身,我以为与对国家秘密定义的理解有关。国家秘密是有定义的,这就是《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 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作为法律条文,这个定义并不错。英国从前的官方秘密法,也使用“国家安全和利益”一语,可见 也“与国际接轨”。问题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法定程序”、“一定时间”等等都要细化解释。“程序”、“时间”前三篇说过了,这里只说什么是“国家安全 和利益”,《保密法》实施20年了,并无解释。行政法规《保密法实施办法》也绕道而行,置之不论。

在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个概念特别容易泛化。因为此地是大国家、小社会,许多事物都是“国家的”。即如中澳双方商业谈判,如果发生中方打听澳 方内情,那么对方绝对不会扯到国家上去,因为力拓再大,也是一家商业公司,它进行交易行为的所有秘密都是商业秘密,与澳大利亚联邦毫无关系。现在是对方盗 取我方内情,国人大都会遵照小老弟那样的逻辑,推导出损害国家利益的结论来。这是长期的习惯思维,并非国安独到见解。

不过《保密法》的定义毕竟还是有些作用。十多年前有希腊“阿卡迪亚”号中国船员泄密案,案情只是受天津一家劳务公司派遣上船打工的几位船员“竟然” 向外国人泄露了劳务公司发给自己的薪金数额(可以想象外方给付劳务公司的金额与船员所得的差距),劳务公司认为这会影响中国在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力,损害 了国家利益,报请检察部门逮捕。幸有上海律师陈五云出庭辩护,依据就是这个第二条,诉讼3年有半,终判无罪释放。这家国有劳务公司毕竟太小,要同国家画上 等号,荒唐不在话下。

两个案子,有大小之分,其实逻辑是一样的。近年来又发明了许多以安全为中心词的概念,什么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之类,如果再冠以“国家的”,那么国家安全大家庭就越发兴旺了。

“国家安全和利益”,应不应该解释、可不可以解释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

我国《刑法》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既是第一章的类罪名,又是第102条的具体罪名,102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作出这样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这里冠冕堂皇地使用了国号全称,说明“危害国家”的“国家”是一个法理概念,而不是地域概念、民族概念、文化概念,说 白了,就是指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就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战数十年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安全,自然是天字第一号重罪。在同样 类罪名下的其他罪名分裂国家罪、颠覆政府罪、策动叛乱罪等等,也无不与政权安危有关。《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第一项即为“阴谋颠覆政府, 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一个佐证。据此,与国家安全相联系的利益,也并非国家开办的一家企业是盈还是亏,国家经营的一笔交易价格是涨还是跌, 而是直接关联国家政权安危的利益。国家秘密,应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这些规定作出从严解释和界定。

这样理解,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近来有报道提到的美国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这个被称为奠定美国现行联邦政府保密制度基 础的文件,把需要保密的国家安全信息限定为国防和外交关系的信息,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及其运转情况;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情报来源或方法,或情 报系统;美国政府的对外关系或对外活动;美国政府保护的核材料或设备的方案;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系统、装置、项目或计划的优势或弱点;等等。美国《信息自由 法》按照“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设有9项政府免于披露条款,第一项是国防和外交秘密,这是国家安全秘密,其余8项都不是。美国也有国企和国有控股公司,也 与行政机关一样承担《信息自由法》的义务,也有豁免条款,但是它们免于公开的信息称为交易、商业和金融信息的秘密,不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秘密。

从这个意义说,力拓案将嫌疑人的罪名由窃取国家秘密改为侵犯商业秘密(当然还需经过审判)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开端,这是否意味着当局开始意识到不应该 把应当保密的事项一锅煮,把真正的国家秘密与其他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等区别开来,对后者应以其他法律予以保护,这样国家秘密就可以大大瘦身了。

国家秘密瘦身,超出了修改现行《保密法》的范围。我国的国家保密制度不是由一部法律规定的,而是一个庞大的规范体系,除了这部专门法律以外,还有至 少10部法律涉及保密问题,20多件保密行政管理规章,以及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门制定的90多个保密范围的规定,数不清的各种通知、指令等等。吉林省出版 过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书》,林林总总,汇集了所有可以公开的保密文件,总计60万字。这也就是《信息公开条例》所谓“(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其他规定“的总和。要改进现行保密制度,需要对这些规定作一个清理,而这又有待于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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