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坝被指剽窃3000行程序代码 遭美国公司诉讼

作者:肖榕 侯毅君    来源:北京青年报   转自:搜狐

  “绿坝”是一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计算机终端过滤软件,2008年5月,工信部发布公告称,郑州金惠和北京大正提供的“绿坝”软件中标,工信部将出资4170万元购买该软件一年的使用权,免费提供给社会下载使用。

  去年6月,工信部又发布通知,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前都须预装“绿坝”。此举引起国内外社会强烈关注和争议。

  2009年8月13日,工信部宣布“中国不会强制要求在个人电脑及其他消费产品上大规模安装绿坝互联网过滤软件”,至此,绿坝事件告一段落。

  备受争议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绿坝-花季护航”(下称“绿坝”)近日因涉嫌侵权而遭遇官司。美国当地时间1月5日,美国互联网过滤软件开发商 Cybersitter向洛杉矶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研发“绿坝”的两家软件生产商郑州金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大正语言知识处理科技有限公 司,称其非法盗用Cybersitter过滤软件程序代码用于“绿坝”,并索赔22亿美元。

  由于在电脑中预装了“绿坝”,个人电脑生产商联想、东芝、索尼、华硕等也一同成为被告。

  ■“绿坝”涉嫌剽窃

  逾3000行程序代码

  提起这一侵权诉讼的Cybersitter公司昨日通过电子邮件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透露了官司出笼的始末。该公司代理律师格雷・菲尔称,“绿 坝”软件开发商涉嫌剽窃Cybersitter逾3000行程序代码,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知识产权;而一同成为被告的几家个人电脑生产商在知晓“绿坝”软件 包含非法盗用代码的情况下仍然在中国市场大量分销“绿坝”,也侵犯了Cybersitter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法律,Cybersitter公司有权对非法使用其产品的行为收取合理费用,接下来的事情就是简单的算术了,”Cybersitter公 司律师格雷・菲尔告诉记者,“中国政府2009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共有超过5650万份‘绿坝’软件拷贝在中国市场分销,而从 Cybersitter官方网站上购买正版Cybersitter网络过滤软件的价格是39.95美元,因此对方赔偿总额应该是22亿美元。”

  ■密歇根大学研究者

  在无意中发现抄袭

  格雷・菲尔介绍了Cybersitter公司发现“绿坝”软件涉嫌抄袭的经过。早在2009年6月,一份美国密歇根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的独 立研究报告就公布“绿坝”软件存在安全漏洞以及部分代码涉嫌侵权。正是因为这份报告,Cybersitter公司才开始关注“绿坝”软件。该公司旗下名为 “Cybersitter”的软件与“绿坝”一样,是一款旨在帮助父母对儿童上网内容进行过滤的软件。

  “密歇根大学的研究者们无意中发现‘绿坝’软件制造商不仅抄袭了Cybersitter网络信息过滤软件,而且还抄袭了具有相似扩展名的文件, 甚至包括一份只是用来给Cybersitter用户更新提示的文档。正是由于这一发现,使得研究者进一步测试‘绿坝’软件并发现其涉嫌盗用代码。”格雷・ 菲尔解释。

  根据密歇根大学的研究报告和公司自己的调查,Cybersitter公司于2009年6月和8月先后两次发律师函给分销“绿坝”软件的个人电脑 制造商,希望他们立即停止预装和分销侵权软件“绿坝”的行为。Cybersitter也曾试图联系郑州金惠和北京大正,但是后来只收到对方否认侵权指控的 一封信。“他们的否认并不可信,而且并未针对密歇根大学的研究报告所发现的侵权事实予以解释。”格雷・菲尔律师告诉记者。

  在收集了详细证据并且与被告各方进行沟通之后,Cybersitter公司最终决定提起诉讼。格雷・菲尔律师在采访中表示,Cybersitter公司无意置评中国推行预装“绿坝”过滤软件的政府行为,“但是,每一个国家都应该重视和推广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两家被诉软件商

  拒绝作任何回应

  记者就“绿坝”涉嫌侵权一事试图联系采访郑州金惠公司总经理张晨民,他声称目前不想发表任何评论,并表示相关政府部门将会有进一步解释。北京大正公司办公室的杨素华女士也表示公司目前不会就诉讼事宜予以回应。

  而早在2009年6月密歇根大学声称“绿坝”软件涉嫌侵权的研究报告刚刚发布时,郑州金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回应称并未盗用 Cybersitter软件代码,但承认“绿坝”与Cybersitter的不良网站黑名单地址库确有相似之处,因为所有上网过滤软件都会屏蔽这些世界上 知名的色情网址。

  记者就诉讼一事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王立建,他称工信部目前尚未接到任何与此诉讼相关的材料,并表示工信部对于此诉讼的回应已交外交部统一发布。

  专家释疑

  美国判决书须经过

  中国认可才能执行

  对于此案的管辖权问题,律师范伯松认为,被告所在地、涉嫌侵权地均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在中国法院审理,但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定不同,既然美国法院已经立案,说明该案立案标准也是符合美国当地法律规定的。

  如果被告方被判赔偿,那么美国法院将如何执行?对此,律师范伯松说,在国内立法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了司法协助,其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需要申请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提出。

  其次,我国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立案审查,这里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对该司法文书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 则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这也是各国涉外法律中均具有的法律保留原则。最后,通过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会损害我 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范伯松补充说,如果被告在美国有资产,法院可直接执行与判决相当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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