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西部律师在线
原告:单志东 男 1964年**月**日生 汉族 住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西街***弄**号***室 电话:021-27707070
委托代理人:周伟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邢璐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04级硕士研究生
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 电话:021-53850099
被告:上海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1号18楼 电话: 58775511
诉讼请求:
1、请求认定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擅自删除原告在其网站发布的帖子、查封其账号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立即解封原告的注册的所有合法账号,保障日后原告在该网站发表或转载文章的合同权利。
2、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
3、诉讼费及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年8月到2005年1月期间,原告通过互联网向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所属《上海热线论坛》分别以zdshan1及my315、 babygame001等系列账号申请会员注册登记,并选择了其提供的论坛服务,在原告注册完毕的同时收到了关于会员注册成功的确认。至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以及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在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004年8月开始原告以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一事。被告于2004年9月5日即开始封原告的账号并删去帖子。被告在原告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履行合同规定的发帖权利予以剥夺,是单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05年1月9日,原告在上海热线论坛上转载2005年1月6日《法制生活报》报道的《霉菌超标百倍谁来管》一文(刊号CN52---0001),原告的该行为符合上海热线论坛BBS管理条例中第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张贴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之合同约定,被告仍然删除经过公开报道的消息并且查封了原告在被告注册的my315账号。 2005年6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卫晓明在上海电视台1/7节目首次向公众证实了原告于2004年8月份举报维他奶使用霉菌严重超标豆粉(又称霉变豆粉)一事数据资料真实。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恳请法院立足现有事实,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以及被告擅自查封原告账号和删除原告帖子的违约行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解封原告被查封的账号,并且维护其日后合法的发帖或是转载他人文章的合法权利。
此 致
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 单志东
20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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