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亮:互联网管理应体现现代法治

作者:杨开亮  来源:杨开亮的博客
 
 
目前人们感受到的丁点言论自由,应归功于互联网时代引发的技术革命,舆论的少许开放,与其说是时代的进步,到不如说是科技催生的自然成果。试想,如果这点言论自由是上大人所赐,是执政者欢迎、容许的,或鼓励、保护的,那么,网民发布言论的主要平台——网站,也应该是被欢迎、容许或鼓励、保护的。
 
  可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是,网络到处森严壁垒,雷区密布,几乎每走一步都有可能碰着一个地雷,令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据杨老法眼观察,该雷有大中小三种型号,小雷者,敏感词之谓也,其威力不足以伤筋动骨,但足以把汉字炸得四分五裂,面目全非,汉语不像汉语,韩语不像韩语,定睛一看更像日语,无以名之,姑且号之曰敏感词统治下的神奇汉语;中雷者,敏感话题之谓也,其威力不足以祸及性命,但足以将整篇文章炸到爪哇国,呼天不应,叫地不灵,轻则博文如泥牛入海,重则博客被关。你的日志你作不了主,再往上贴文,赫然阻曰:博文有严禁词汇,请修改后发表,或斥曰:你的用户名不存在或你无权进行本项操作。呜呼,那是我的日志啊,我怎么就不存在了?我怎么就无权了?我的家门我不得入内,我是汉人不让我一笔一划写汉字,简直是“草泥马”(杨老刚学到的敏感词,不知这样用法对否?)。屡贴屡删,毫无通融之意,比门神还凶,更让人沉痛的是,死到临头也不知是犯了哪家王法,是哪个词触犯了哪根龙颜,硬要置博客于死地。大雷者,威力巨大之雷之谓也,违禁话题之谓也,官方的正规表述是“低俗”“涉黄”,这两种新研制开发的巨雷专门用来对付网站,无以名之,强名之曰反网站雷(仿反弹克雷而得之),该雷虽不足以血肉横飞,但足以炸个半死,轻则脑震荡后遗症,金星四溅,不辨西东,经营多年的圈子、网站,一夜之间灰飞烟灭;重则武功全费,退出江湖,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世不得翻身。
 
  远的不提啦,据金煊先生提供的资料显示,从今年1月份以来,全国开始再次大规模清理互联网,封杀网络、限制言论自由,关闭了很多被认为含有“敏感内容”的网站和博客,加强对一些民间的互联网站进行攻击和打压,论坛上文章或跟帖难发帖(该用户发言已被管理员屏蔽)。最近,又有一批民间网站被勒令关闭或改名。国内主要的一家民社论坛关了开开了又关(该领地因违反服务协议被锁定)。中国思维网向各位网友致歉:网站自今日起暂时停止开放一个星期左右,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天益社区系统维护,6月5日起恢复运营。5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办网络局给中国各大新闻网站发紧急通知,对邓玉娇案报导网络转载进行限制,“网站要尽快降温”。炎黄春秋杂志网页5月22-24日被封闭三天,直到25日星期一才可上网正常浏览。
 
  整肃网站既属政府行为,理应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事,同时也应尊重我国政府已经签署并受国际法保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所为多有与《宪法》和《公约》冲突之处,有悖依法治国的理念和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文确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当然应该包括坚持马克思的新闻观。马克思非常厌恶当时的新闻检查制度和新闻检查官,他痛斥普鲁士的检查令是“恐怖主义的法律”,“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是“追究倾向的法律”,是“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的法律。马克思断言:“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克思的新闻价值观的核心就是主张新闻出版自由和思想言论自由,他对普鲁士政府提出的问题,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深思:“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设置敏感词,设定敏感话题,屏蔽博客,整肃网站等等,执法的同时又对宪法造成直接冲撞。总纲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治国家当依法办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是观之,政府在依据宪法提高执法水平,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方面。还有很大的回旋空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使之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包括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等。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国务院新闻办四月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体规定了未来两年改善和维护公民权的计划和目标。承诺保障媒体真正有“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公约》中的“任何媒介”当然包括互联网,当然包括网文赖以传播的网站平台。因此,整肃网站实质已经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最终了接受代表人类社会普适价值和文明的联合国三个文件,是带有历史性的进步,是走向文明的一大步。政府有义务引导公民走向法治,走向文明,走向未来。
 
  法治、文明、未来,落实在言论权方面,我想用马克思的幸福观作为这六个字的归结,这是因为,马克思的的幸福观也应该是全体网民的幸福观,或者说是公民的幸福观。
 
  什么是幸福?马克思的感受是:“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最幸福的时候”。如果我们尊重马克思对幸福的理解,那么,就请尊重网民的幸福吧,尊重了网民的幸福也即尊重了公民的幸福,尊重了公民的幸福也就尊重了宪法,尊重了宪法也即尊重了公约,尊重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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