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个藏族文学网被关闭

来源:Radio Free Asia

中国的网站数目已经超过了一百万,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网站数量却极少。琼迈藏族文学网,和设在北京的藏文网是中国境内最有影响力的藏语网站,但最近却遭到关闭或部分关闭。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

琼迈藏族文学网,是青海藏人作家佳卜庆-德卓和才培儿两年多前共同创办的,除了普通的藏族文学作品之外,网站也设有藏文博克和讨论板块,网站的用户大约有五千多人,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藏文网站。上星期六,琼迈网的服务器突然被网络服务商关闭,所有储存的档案全部遭到删除。

中国藏族作家唯色对自由亚洲电台表示,总部在西安的网络服务商中国易动网不但不给任何解释,而且态度十分蛮横。

"它的服务器在西安,叫做中国易动网。这个月的20号,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把琼迈藏族文学网关闭了,把两年来的一万多份文件全部被删除掉了。打电话咨询,他们的答复也非常蛮横,不给什么原因,就是被删掉。"

唯色介绍说,琼迈网的几位主持人平时非常小心谨慎,尽量不刊登任何有关时事政治的文章,绝大部分的BBS讨论也非常克制,但仍然无法逃脱被监控关闭的命运。

"这个网站本身就不会有太多这方面的内容,并不是说那么集中。而且境内的很多网站,用藏文的网站、汉文写作的有关西藏的网站在这方面都是很自律的。因为它知道这种发出来也会惹麻烦,所以,一般都不会去触碰这个禁区。"

另外,设在北京的藏文网的博克网站,今年十月份也遭到了关闭的命运。唯色介绍说,藏族诗人嘎代才让设在北京大旗网的博克,也因为发表了一首短诗,于星期天中午被关闭。

"藏文网也有一个博克网站说是因为有藏人在说达赖喇嘛会得奖,这么一个很小的讨论的博客网站也被关闭了。另外,一个西藏的诗人叫嘎代才让,他有一个博客,他就贴了一首诗,讲一个藏人的小故事,刚贴出来不到几个小时,他的整个网站就被关闭了。现在也没有恢复,也没有答复。"

她分析说,这些网站和博克被关闭的原因,可能和达赖喇嘛在美国获奖有关。今年七月六日达赖喇嘛生日的时候,琼迈网和嘎代才让的博克也曾被关闭过。

旅居英国的中国作家马健,认识不少中国少数民族作家。他认为中国政府不认可所谓独立的文学,而且认定文学就是政治,因此对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的监控更为严格。

"是看的比较紧,因为这些藏族作家都愿意去寻根,都愿意去寻找藏族文化的根。象唯色就是一个典型,一旦信了佛教或者是往自己的根靠拢的话,就会变得比较危险。因为我想共产党从来没有把文学和政治分开过。他们在读文学的时候其实也在读政治。不只是藏文,新疆有一个诗人写了一首叫'野鸽子',被判了十年,这是非常狠的一种刑法。"

藏族作家唯色则认为,藏族母语网站和个人博克接连被关闭,再次证明中国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纯属一纸空文,她并且呼吁各界关注这些藏语网站的未来命运。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的报道。

你不能不知道的中国网络安全

作者:张洁平 来源:亚洲周刊 转自:维权网

互联网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也易泄露个人信息,从专业工作者到普通网民都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中国内地人士还要注意网络监控,使用安全性高的Gmail、Hushmail等电邮系统和Skype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原标题为《你不能不知道的网络安全》)

互联网正以强大的姿态渗透进现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大家习惯随时随地注册个人信息,享受邮件服务,上网搜索资料,但在获取丰富信息的同时,也在不断向外泄露个人信息,甚至个人隐私。保障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媒体人士要关注的,也与每个普通网民息息相关。来自中国大陆的互联网安全专家、正在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作研究的冯广超,就此提供重要建议,以下是访谈摘要:

我们日常使用的email安全吗?中国境内邮箱和境外邮箱相比,安全性怎样?安全系数较高的邮箱有哪些?

电邮的安全与你写的内容有关。一般来讲,如果不是被政府盯上,中国的普通电邮受两重监控,一是政府的防火墙,通过快速扫描主题关键字内容关键字过滤敏感邮件;二是电邮服务商的自我屏蔽,中国境内的电邮服务商自我审查相当严格,比如163.com、TOM、新浪等,这一层审查会比政府的防火墙更加严格。当然,免费的服务商屏蔽技术有完善与不完善的差别,拦截失误也有可能。但总的来说,使用境内服务商的邮箱较为不安全。境外邮箱一般较安全,但取决于服务商与中国是否有利益交换。比如Yahoo,其数据库是全球统一的,如果与中国当局有某种协议的话,容易泄露个人隐私。相对来说Gmail比较安全一些,因为 Gmail的服务器都在国外,且没有完全公开,还要通过邀请添加帐户,因此安全系数更高,不过Gmail也因此经常被中国当局封锁。

另外推荐一种加密功能很强的邮箱:Hushmail.这种邮箱使用的时候需要下载一种Java小程序,收发邮件都是在客户端,而不是在服务器端进行。如果所有过程都在服务器端进行,你的信息是被记录的,包括个人信息、收发邮件内容,服务商可以看到,这些信息被劫取可能性大。如果收发邮件过程在客户端,那谁也不知道你发了什么,Hushmail也不知道。第二,Hushmail用的是商业系统最高的加密,中国监控部门很难破解。如果收发双方都使用 Hushmail,安全系数是目前最高。

网络聊天是否安全?

因为是点对点进行信息传输,即时消息的网络聊天是比较难屏蔽的。对中国境内用户来讲,威胁最大的是自我审查。QQ、MSN中文版、TOM.com版本的 Skype都会自发地过滤关键字,含有敏感内容的信息就发不出去。较安全的是Google Talk(即Gtalk),因为Google除了搜索服务外,大部分服务没进入中国,对待中国的审查要求也比较不合作。建议最好在Gmail中使用 Gtalk,这样会更安全一点。

有哪些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电脑里的私人信息?

第一,电脑密码要尽量复杂,越长越好,破解难度比较大。第二,要安装有效的防火墙。防火墙有信息拦截功能,安装防火墙后只会打开常用的端口,也可以个人选择哪些开,哪些不开。网络攻击者是一台电脑而不是一个人,他只要有IP地址,就可以用防火墙挡掉。推荐Blackice防火墙软件(世界最有名的安全软件公司ISS生产)。

在审查比较严密的地区,除软件防火墙之外,还建议使用比较便宜的个人路由器,因为路由器本身具备硬件防火墙的功能,并且通过路由器上网,你的个人IP被隐藏,不固定,让对方甄别你的困难大大增加。第三,杀毒一定要去安全模式下杀毒。因为有些病毒在电脑启动后就在内存里运行,所以没法杀掉。而安全模式下,只有非常必要的程式才被运行,因此可以清除病毒。第四,用WINDOWS要注意关闭不常用的服务,比如远程控制服务可以关闭,这也是常见的安全漏洞。第五,可以禁止cookie,或者每次上完网删除。最后,要安装Norton等防病毒软件和反间谍软件(譬如微软的antispyware),并定期扫描电脑。

媒体人士有哪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安全措施?

作为媒体,危险主要存在于交换信息中。文档的交流方面,主要措施有三个:一是邮件系统的选择,可以用Hushmail、Gmail.另外,电子邮件列表软件(可以隐藏自己和接受方的地址)也可以选择,也可以自己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器软件(譬如Mdaemon Server)。二是文档本身加密,可以用压缩软件Winrar压缩文档,或是把文档制作成图片,这两种方法可以让过滤系统扫描不到关键字。三是中国境内人士应尽量用加密的代理服务器去上网联系,如自由门(Freegate)、无界软件等。在语音交流方面,可以使用安全系数比较高的网络电话,如 Skype.因为网络电话不同于固定电话,它将声音分解成码流进行传播,较难动态监测和分析。但是,技术的东西没有绝对的安全,媒体人士随时都应该保持警惕。

哪些反封锁技术较安全?

一定要用加密代理,譬如飞浪之舟、自由门、花园网、Tor、JAP等。但这些软件在中国也会经常被封,或被仿制以欺骗上网者,所以要经常更新,并且到其官方网站下载。另外,利用在未封锁地区的朋友提供的私有代理更加稳定、安全。具体来说,在某个自由网络地区的朋友只要在其电脑上安装好Active Perl、Apache伺服器和Circumventor绕道服务软件,就可以提供「朋友间」的专属代理网络访问服务。

Password Safe

来源:计世网
 
 
对许多人来说,下载了Password Safe之后,管理及保护密码安全变得容易多了。这个开放源代码项目最初是由安全技术专家兼作家Bruce Schneier开发出来的。
 
Bush是佛罗里达州Exactech公司的网络管理员,他说自己经常浏览SourceForge.net,留意哪些应用软件可以解决他网络上的一个烦人问题。Password Safe已发展成为一个开放源代码项目,这尤其吸引着Bush。
 
Password Safe上一次更新是在今年的2月中旬,最新版本是3.0.6。它让用户可以确保计算机上的密码采用了安全的加密机制。单一用户名/密码组合就可以解开众多密码。这个面向Windows的免费实用程序使用了Twofish加密算法,这是数据加密标准(DES)之外的免费加密方案。它还拥有直观的界面,让用户可以建立密码数据库。

汪海洋起诉河南报业集团

转自:法治论坛

起 诉 书
原告:汪海洋,男,汉族,60岁,
开封市汪海洋资讯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开封市西后街
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朱夏炎: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8号

案由:侵权。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解除非法锁定原告在大河论坛注册的“汪海洋”用户名;
二、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网大河论坛上网民对原告人的造谣、诽谤和辱骂的帖子;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大河网”网站公布赔礼道歉内容。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8000元整;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2月17日,原告以实名汪海洋在河南报业网大河网大河论坛注册(现大河网)。因原告在该论坛发表宣传法治理念弘扬社会正气的帖子,揭露某些以维权之名而事实上恶意诽谤他人,恶毒攻击现行社会制度的伪维权者的不法行为,而招致个别人嫉恨。紧接着,在论坛上个别人对原告谩骂诽谤、人身攻击和贬损的帖子铺天盖地、数以万计。被告作为论坛管理者不但不对这一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反而助纣为虐,多次对原告进行封杀,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于2006年9月1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将原告的IP和ID偷偷封死。更加可恶的是,他们为了彻底封杀原告,不惜将开封铁通可上该论坛的IP段全部封死,直接侵犯开封其他铁通用户的登陆该论坛的权利。真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被告的不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言论自由权和通讯权(论坛短信),在原告与被告经长达10个多月的交涉,被告被迫于2007年7月13日上午对原告的ID解封。解封后,原告正常发帖,没有任何违反论坛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2007年7月19日至20日凌晨,以“周口现代”为首的ID在论坛上发表近百条对原告指名道姓的侮辱谩骂人身攻击帖子,原告以侮辱谩骂人身攻击帖是违规帖发帖投诉,被告不回应,原告打电话向值班管理员“血影”投诉要求删除那些对原告的侮辱谩骂帖,得到的回答是暂时不会删除。7月20日上午,原告给管理员莫尼卡通电话,莫尼卡说:“我已经把你和周口现代都封了,因为你们在网上对骂。”原告辩称:“汪海洋的ID只有与周口现代争执,没有一句谩骂,你封汪海洋ID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莫尼卡说:“你敢保证没有用汪海洋的ID骂人吗?”原告说:“敢保证,你现在就可以查。”当日下午,原告亲自到大河网找莫尼卡交涉,她打开电脑查了半天,也没有找到一句以汪海洋ID发表的谩骂内容,最后莫尼卡强词夺理地说:“你发帖批评了我们的管理员,甚至还说他们素质太低。”原告见其不可理喻,便找报业集团一位副总。副总安排办公室王主任处理,王主任又安排大河网负责人董林处理,董又安排栗主任处理,栗主任又把莫尼卡叫来当面对质,莫尼卡狡辩说:“没有发现汪海洋ID骂人,但是他发帖说管理员素质太低,就是攻击管理员。”原告最后责令被告应予7月20日24时前解除对汪海洋ID的锁定,否则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被告方表示随你的便,所以原告才依法起诉被告。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删除相关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但是,被告为他人提供了诽谤、辱骂他人的平台而且对此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其管理论坛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公然置论坛管理规则不顾,为诋毁谩骂原告的帖子提供发布平台,并在接投诉后置之不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名誉权,构成了对原告方人身权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在网络社会中依然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侵权言论所针对的原告方也拥有请求停止其侵权行为的权利。由于侵权言论是通过被告的论坛公布于众的,所以论坛经营者作为侵权者必须为传播这些诋毁谩骂言论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网络上骂人,是侮辱他人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明文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显然是侵权行为。网民在网络上骂人,污辱人、诽谤人,直接侵权人显然是发帖的人,但是直接侵权人在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论坛上发帖对原告进行侮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论坛是载体,作为主办方有保障网民言论不对其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义务,否则疏于管理,同样构成侵权,照样应被起诉。原告认为,仅因论坛经营者提供了自己的互联网平台传播了侵权言论的事实就足以构成侵权而不可获得免责。
被告所主办的大河论坛名义上是河南省的第四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群众正常发表言论的一个公共平台,而实质上是为一些刑事犯罪分子、对现实不满者、仇视社会主义制度者、抨击社会主义法制者的个别网民提供一个造谣、诽谤、诬陷他人的公共平台。其中有转载境外网站消息的,有煽动民族分裂搞大汉族沙文主义、恶毒攻击政府工作人员,受攻击者有各级党政领导、法官、检察官、警察。最典型一个的例子是,一个注册为“泌阳老曹”的ID,长达数年在被告所提供的平台上发布攻击诽谤谩骂全国优秀模范法官李其宏同志的人身攻击帖,就连驻马店市委书记也被“泌阳老曹”这个劳改释放犯骂得狗血喷头,而被告对这种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骂帖,从来不进行管理和处罚。把一个由国家投资的网站变成了一个替各种不法分子向党和政府进行攻击的平台,这种行为是国法绝不允许的。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人的侵权行为还在继续。
综上所述,虚拟世界不是真空 侵权也应承担责任,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人格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它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社会也不例外。所以在网络侵权中,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确凿,侵权事实成立,被告的行为应该为法律所禁止,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告承担,以维护原告人身权、名誉权、言论自由权、通讯权不被被告肆意侵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名誉侵权者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有关规定,被告适用承担网络名誉侵权责任的内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即侵权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传播的,应当相应地判令被告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在相应的载体上进行对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希望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汪海洋
2007年10月15日

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 在中国“不视”

 
全球火爆的视频共享网站YOU TUBE日前在香港宣布开通繁体中文站。然而,有报道说网民以往能够在中国打开的YOU TUBE网站,现在有了中文反而在中国大陆无法打开。为了验明真假,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采访了两位业内资深人士。下面是闻剑的报道。

图片:YouTube英文网页照

中共十七大的召开使得不少事情在中国都失去了往日的平常,变得让人捉摸不透。YOU TUBE这个目前在全球使用包括汉语在内九种语言让网民共享的视频网站,现在在中国大陆是否被封?请听记者与中国天空点击娱乐门户网站创办人、杭州奕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裁童幼峰的一段对话:

童幼峰:"你确信被封了吗?你等一下。"

记者:"星期三在香港YOUTUBE宣布开通中文网站,国内也报道了。"

童幼峰:"以前GOOGLE刚进来的时候也经常打不开,不是被封,一直是有时打不开,有时速度很慢。当时,好像是说百度在调查针对GOOGLE的公关。 记者:"现在是上不去了,对吗?" 童幼峰:"是的,现在是上不去。"

童幼峰表示,现在打不开YOUTUBE网站,有可能主要是技术原因。对此,中国站长信息资源网创办人、去年中国网络创业大赛顾问章征军也有同感:

"今天上不了,不会是因为是受其他影响。奇怪,前段时间还可以看。像这种网站,因为有中文版,国内不可能封了。因为这毕竟是一个在线交流方面的。现在上不去。会不会是它服务器本身的原因,因为包括我用国外代理也上不了国内网。这个问题可能是你们有点扩大化了。"

那为什么YOUTUBE网站在中国大陆被封的可能性,以上两位专家都表示与政治关系不大?章征军说:

"YOUTUBE可能以前有几篇不好的内容,但大部分来说是涉及社会生活,又不是官方的,它又不会通过视频,通过这些方面来发挥什么引起一些看法的内容。"

章征军还介绍了迄今YOU TUBE在中国被浏览的情况:

"YOUTUBE在中国比较资深一点、比较高端一点的网民都比较熟悉。因为他们一个是能够看懂国外的语言,最先能接收到国外的信息。象国内也有很多视频交流的网站,象酷六或者土豆。国内有很简单的,初级网民就能接受的。YOUTUBE至少是比较高端一点的网民,因为它的域名比较难拼。"

中共17大再过几天就要结束,17大结束后YOUTUBE的命运在中国会是怎样?童幼峰与记者这样说:

"封的可能性应该不大,我觉得没有必要。可能有些信息,象色情类的,屏蔽可能不是很严格。" 记者:"那十七大开完之后会不会重新开放?" 童幼峰"有可能。一般来十七大可能会对一些论坛类、互动类的严一点,然后是色情类的。" 记者:"那十七大以后像这种互动的网站会不会再次开通?"

童幼峰:"互动网站一般来说封了之后就不会开通了,但是因为YOUTUBE的网站的影响力还是要大一些,但是不交涉,它可能还是不会打开。"

YOUTUBE网站被封已有先例。泰国军政府今年四月曾下令屏蔽YOUTUBE,原因是网站张贴一条嘲弄泰国国王的骟动性视频,网站的所有者,也就是YOUTUBE的母公司谷歌拒绝撤掉这条视频。YOUTUBE目前在中国打不开究竟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究竟是技术原因还是政治考虑,中国的网民不要担心,章征军曾经不是说"开心一下,世界没有过不去的坡,现在的困难,是未来山峰前的一个小土包。"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重庆网吧上网涉黄 自动断网

作者:纪文伶 康文霖 来源:重庆商报 转自:新浪网

本月起,我市所有网吧将陆续安装有“千里眼”之称的“净网先锋”网吧管理系统,建立起网吧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记者从市文化广电局了解到,这个系统能实行身份认证,只有输入身份证号码才能上网。

  当在网吧运行不良游戏或浏览、下载黄色信息等不良内容时,系统会自动中断操作,并对操作者发出警告,同时向监控中心报警。安装软件后,一旦超时,系统就会自动发出警告,网吧若无视警告继续营业,监控中心就会发出“远程遥控”指令,强制关闭网吧内所有电脑。

陈堂发与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转自北大法意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鼓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陈堂发,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13号楼302室。
  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化路75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季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西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堂发与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堂发、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西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堂发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原告曾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该帖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但是被告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原告认为该帖中指名道姓将原告斥为"烂人"、"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对原告直接辱骂和攻击,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在该帖发布后被告没有及时删除,接到原告通知后又拒绝删除,原告起诉后该帖被再次公开,被告的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网络是个特殊的空间,长期形成的网络文化比现实社会更具有宽容性。《烂人烂教材》中涉及的"流氓"、"烂人"、"猥琐人"词语虽然有不雅之处,但并没有侮辱、诽谤的恶意,网民只是为宣泄心情,主观不存在故意,不构成侵权。即使该文章内容构成侵权,由于原告未能向被告提出要求删除文章的书面通知,也未向被告提供身份证明证实原告就是文章中的"陈堂发",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视为原告未提出警告,故被告在知道原告起诉的事实前未删除上述文章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通用网址"中国博客网"以及blogcn.com的域名注册者均为被告。网络用户K007在中国博客网上注册了名为"长套袜"的博客。2005年6月24日K007在该博客中发表了题为《烂人烂教村》的日记,该日记中描述:"陈堂发果然是个猥琐人,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可言,甚至没有自己的观点……举例而言,老陈每次在概括类型时不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归类,而是想到几个例子,就一一列举,为一二三四类,最后加上一条,除此之外的其它类型为……简直就是流氓。难怪一遍下来什么都记不住。最烂的教材……"等。
  原告发现该日记后于2005年10月18日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原告称2005年10月24日曾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删除《烂人烂教材》,但是被告以日记内容不违反发帖规则不同意删除,同时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原告则以提供身份证明并非其法定义务而予以拒绝。被告对2005年10月24日接到电话投诉要求删除上述日记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当时不能判断是否是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但是对方一直未提供。原告举证主叫号码83597283的长途电话查询清单,该清单显示2005年10月24日上午1O:46:12的通话记录中的被叫号码为0571289000998,通话时长446秒。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因原告不能证明主叫号码83597283的电话机主是原告,故该查询清单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电话投诉的事实。
  2005年11月4日《东方早报》报道记载被告的客服主管孙金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和传票,现在不会删除这篇文章。网络注册用户有权发表文章,只要不涉及反动、色情内容、网站就没有权利删除,而且原告没有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书面的身份证明及申请,证明文中的人就是他。被告对上述报道内容无异议,并表示正是因《东方早报》记者2005年11月3日的采访,被告才知道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被告为慎重起见,于当日将《烂人烂教材》隐藏。原告对被告11月3日隐藏该日记的事实认可,但认为此后一周该日记被再次公开,原告对此事实未举证。
  2006年2月20日网络用户K007在博客"长套袜"中发表日记《关于这件事的解释》。其表示写作的目的仅仅是将日记换成电子版的,只有几个好朋友看到,最大的疏忽就是一开始没想到会被外人看到。同时表示,日记有时是发泄自己的情绪,尽管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不意味着就是事实。因为这个帖子对老师造成不良影响,最后删除了帖子。
  2005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中国博客网,本院于11月4日邮寄送达应诉通知等材料,被告11月5日签收上述材料。审理中查明中国博客网为被告注册的通用网址,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撤回起诉,承担诉讼费用324元。后原告于2005年12月20日起诉被告,并向本院举证身份证和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5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为:陈堂发同志系我院新闻学系副教授,主要给研究生、本科生开设"新闻伦理与法规"等课程。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公证书》、身份证、长话话单查询清单、《证明》、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公民和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应当依据其法定义务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据此,本案中,被告虽然不主动发送信息、也不改变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但仍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有害信息是指网络系统中传播的对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利益构成威胁或者损害的不良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若网络信息中存在侮辱内容,则必然对特定主体造成损害,该信息为有害信息。但是人格尊严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损害程度往往体现为心理感受,而汉语词汇内涵丰富,在不同语言环境下体现出不同的含义,同时每个人对于词汇的理解以及容忍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侮辱的判断标准不能因人而异,而应当以善意的普通人的判断作为标准。若通常人认为信息中的词语是侮辱性语言或者信息所反映的目的是毁损他人名誉,则该信息属于有害信息。若通常人认为信息内容不具有侮辱性质,仅仅部分用词不恰当,则不应当确定为有害信息,即使信息所涉及的某一特定主体心理感受到伤害,也不能据此作为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
  本案争议的信息发表在博客中,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形式,因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内容而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和鲜明个性。博客内容也可以被注册用户设置为"不公开",从而又具有极强的私密性,但是博客内容一旦对外公开,其不再具有私密性,而成为可以随意浏览的公开网页,此时博客注册用户在网络上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烂人烂教材》这篇日记中,K007用"猥琐人"、"流氓"等词语评价原告,而这些评价在通常人看来明显具有侮辱性质,故《烂人烂教材》因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前提是其发现有害信息的存在。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对每一个信息进行审查,所以信息发布在网上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害信息的依据。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采取"过滤技术"事先审查信息的合法性,但是该技术一般只能过滤明显反动、色情的内容。本案《烂人烂教材》中的文字无法被系统自动识别、过滤,故不能认定被告在该信息发表后即应当发现。
  原告2005年10月24日电话通知被告删除信息,可以认定被告此时已经发现有害信息,具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措施停止传输。但是被告仅仅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方能采取措施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权利人因名誉受侵犯提出通知或者警告时是否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今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主张网络传播权被侵犯时,应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该规定针对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首先要证明自己系权利主体应是题中之意,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判断信息是否侵权。而本案涉及到的是一般人格权,无论从文明办网的要求,还是从网络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来看,只要信息存在侮辱性、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直接对该内容作出判断,故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而不必依赖于真实权利人的通知或警告。况且,本案的博客采用日记的形式,而日记往往是作者现实生活的写照,从日记的内容以及前后连贯性分析,通常可以作出日记内容真实的判断。同时,被告也接到原告的电话,即应更加确定日记的真实性,故被告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当然,对于侵权人并非采用侮辱性语言侵犯人格权的,一般难以通过文字本身判断侵权,权利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时则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等内容在内的书面通知,而不能仅仅口头通知。
  被告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范围应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前已将《烂人烂教材》隐藏,履行了停止传输的法定义务。原告虽主张该信息在此后一周再次被公开,但是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所以,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其发现有害信息到实际采取措施这段时间内的该信息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2005年11月3日以后,该案件经多家媒体报道影响扩大,但是该后果并非被告行为导致,被告不承担责任。
  鉴于被告发现有害信息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原告也未举证被告采取措施前该信息对其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本案直接侵权主体并非被告,被告过错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其对有害信息的判断标准存在失误,在确定原告身份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传输,其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结合目前有害信息已被删除的事实,本院判令被告在中国博客网刊登致歉声明为向原告消除影响,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中公证费1000元系原告为保全证据、完成举证责任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但324元诉讼费用系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所发生,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庭审中原告要求删除中国博客网上所有对原告评说中辱骂的言辞,该诉讼请求系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限,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保留10天。
  二、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堂发经济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堂发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用160元由原告陈堂发负担50元,被告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菁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杨 芳 

霸道合同的第一名当属《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系列批判之二

作者:window1314 来源:为了一个梦想

顺便感谢新浪的放行,但是,这是新浪该履行的义务,对其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符合使用协议约定的文章,将一如既往的追究下去,同时保留起诉的权利

新浪凭什么事先审查和事后删贴?

对使用规定4.5 4.6的强烈批判,见http://login.sina.com.cn/regagreement.html

没有人会反对说,政府可以阻止报道那种实际上会妨碍征集军队,或者有关出征日期、部队人数和地点(的消息)

这是著名美国尼尔案中,最高院首席大法官一段成为后人惟一可以看做是衡量"预先禁止令"合法性的话。简单介绍尼尔案,尼尔是明尼苏达州首府明尼阿波里斯的报纸《星期六新闻》的发行为。这是一份反犹太人的报纸。政府检察官向法庭起诉要求禁止报纸发表明显是恶意诽谤的文章,经过激烈的较量,上诉到最高院。

言论的自由当然不是无限制的,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权利。比方说,在在剧院里造谣说起火了,引起了骚动,带来了危险,该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就是个违法行为,要受法律的处罚。但是,不能说事先就该让那个人闭嘴,你可以让他闭嘴,明天你是不是可以让她也闭嘴,最后道路以目!休斯大法官说,即使是那种专门恶意搜罗炒作丑闻的人,也有言论自由的保障,因为滥用了言论自由,是可以事后惩罚的。

我们可以说中美的国情是不一样,不能用美国的标准来衡量中国。但美国的做法,美国对人的尊重,对自由的保护,是值得探讨和学习的。

在新浪博客中,发了一篇关于上海小陈的文章,结果出现了有违有关政策的字符,要事先审查。我们先谈谈与新浪合同的规定。

在新浪网络使用协议的4.使用规则中,4.6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上述规定,新浪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我看了好几篇使用规定的规定,只有4.5.1规定要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说要遵守相关的政策。但是,我的文章有没有违法呢,新浪没有指出来,我个人是学法律的,我知道表达一个中国公民对政府的一些看法,这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这没有违法,不能成为删除的理由。退一万步说,即使违法了,新浪只是个普通企业,不是个法官,不能去给谁一个违法的定性。除非是上了法院。新浪的事先审查,不符合约定,应该继续履行。新浪的客服说返还该篇没有留底稿的文章,至今没有收到。

根据有关政策,是什么政策?新浪没有说明,即便有相关的政策,但是,用户与新浪之间的协议是受民法保护的,并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政策也不能限制言论自由。在这里,我想问问新浪,政策能限制言论自由吗?你所说的政策是什么政策?你为什么不遵守法律呢?

除了是违约外,新浪还侵犯了用户的言论自由。我们知道,在用户与新浪形成了一个协议,新浪不能只享受权利,还得履行其给用户提供空间表达的自由。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新浪违反了其相应的义务,限制了用户贴子的发表,已经构成了对用户言论自由权的侵犯。

同理,对新浪删贴也是如此,前面的文章已经批判过了。

为什么要批评政府?因为这是宪法给我们神圣的权利。政府是谁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让渡一些权力,以便让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如果这个仆人的服务不够好,作为主人,是不是该批评一下。我们纳税人供他养他,难道说不得吗?现在的情况却是相反。而且在这过程中,像新浪这样最大的门户网站,不但不努力争取一丁点的权利,反而是为虎作伥,丧失了一个企业应有的道义责任,叫人不能不说遗憾

多伦多大学公民实验室发布突破网络审查简易指南

下载地址:http://deibert.citizenlab.org/Circ_guide.pdf

Global Voices Advocacy的Sami Ben Gharbia说

This is a rich and user-friendly guide released by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s Citizen Lab, which is meant to introduce non-technical users to Internet censorship circumvention technologies, and help them choose which of them best suits their circumstances and needs.

The Guide provides a large range of tips, tricks and strategies on how to bypass content filters worldwide, and outlines the considerations you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when choosing a circumvention tool. It also offers a list of the best circumvention tools, from both a privacy and security perspective, for users who are not technically proficient. According to Ronald Deibert, director of Citizen Lab and investigator at the OpenNet Initiative, the guide, which is currently available only in English, is in the process of being translated into multiple languages.

删除博客文章,到底以什么为标准?

作者:刘晓原 来源:刘晓原搜狐博客

昨天(16日),我写了一篇《"表达权",也是十.七大报告中的新名词》时评,发在我的各个博客。随后不久,搜狐博客将文章锁定隐藏,博联社博客则作为"精粹"文章进行推荐。出乎我预料的是,博文竟然被新华网放行,让博文显示在我的博客里。
今天,我又在各个博客里发了一篇《记者,为何对掌声次数感兴趣?》时评,发到各博客上后,却被新浪博客予以了删除。新浪在通知中称:抱歉,您发表的文章《 记者,为何对掌声次数感兴趣?》已经被系统管理员删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有疑问请给我们发邮件,我们收到邮件24小时内给您回复。 2007-10-17 9:18:46 );删除博客文章不说原因,只给一个"道歉"了事。这种强行删除博客文章不让发表的做法,不仅侵犯了我的发表权,也侵犯了我的自由表达权,且构成了服务违约。新浪网通不过的博文,也就不只望新华网放行了。出乎我的预料的是,搜狐网竟然予以了放行(不知以后会不会锁定)。
各自一套删除隐藏博客文章的标准,这确实使我犯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