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1, 2008

火狐浏览器使用Vidalia Bundle Tor 代理

作者:iseeyou 来源:ISeeYou !Blog

火狐浏览器+Torbutton插件+Tor,实现代理上网,这样就能访问平时无法访问的网站了。

首先下载Vidalia Bundle中文最新版:http://www.torproject.org/dist/vidalia-bundles/vidalia-bundle-0.1.2.19-0.0.16.exe ,安装默认为中文,一路“下一步”即可,安装好后启动 privoxy.exe 和 vidalia.exe,启动通知栏将显示:,就是一个洋葱头和一个P图标;如果洋葱头图标为黑白,且有个错号,说明没有启动:
,在洋葱头右击右键,启动即可,如只是简单的代理,不用设置,默认即可。

然后安装火狐浏览器,火狐浏览器下载:http://www.mozilla.com 默认下载的为简体中文版,然后下载 Torbutton 插件:https://addons.mozilla.org/zh-CN/firefox/addon/2275 ,安装插件重启火狐。重启后火狐的状态栏如图:,多了 Tor Enabled 说明 Tor 已经开启,这时访问:http://www.ip138.com 会发现你的IP已经变更,速度可能有点慢,需耐心等待,这毕竟是在代理状态。如果想在火狐上暂时关闭,只需要点击一下 Tor Enabled ,即可关闭:,如想开启...还是点击一下,非常方便。

使用火狐的Tor代理功能,务必要开启前面安装的 Vidalia Bundle ,否则是无法代理的。

色情网站发帖诽谤女上司

作者:于瀛 王斗天 杨桂胜 来源:深圳商报 转自:腾讯网

男子吴某因与外籍女上司黄某存在私怨,于是在色情网站发帖,公布了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黄某因此常收到身份不明人士的性骚扰电话和短信。为此,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简称网监分局)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后,吴某不服,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下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网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普通的“民告官”案件吸引了罗湖区区长鲁毅和区各部委办局300多名行政首长和公务员参加旁听。

   网上发帖骚扰外籍女上司

   据了解,该案原告吴某因与其原所属公司某外籍女上司黄某存在私怨,于2007年9月13日在载有大量色情内容的“男女蒲典香港点击查看香港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夜生活游乐资讯论坛”中的“大陆信息版”,以“强烈推荐深圳某国女模特”为内容发帖,并留下黄某使用的手机号码。自此,黄某不断收到身份不明人士的性骚扰电话和短信,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黄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身心遭受巨大痛苦。经追问,打电话和发短信者均表示是从网站上获得的黄某资料。

   2007年9月17日,黄某通过互联网向网监分局报案,网监分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查实吴某实施了违法行为。

   2007年10月19日,网监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对受害人黄某进行诽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吴某行政拘留三日。

   目前行政拘留的处罚已执行完毕,但吴某对此并不服,遂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网监分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常有陌生男子发来短信

   昨天的庭审辩论非常激烈,黄某、吴某均出庭。原告认为,他发帖的论坛可能含有色情内容,但并非色情网站。吴某虽捏造第三人黄某为“女模特”,可能干扰了黄某的个人生活,但发帖内容与色情无关,也没有出现黄某的姓名,他人并不知晓手机的持有人是谁,不存在贬损黄某人格和破坏黄某名誉的违法事实,故不构成诽谤行为。

   网监分局则认为,吴某之前的笔录已充分说明他存在诽谤的主观故意,“发帖目的就是要别人误解她并骚扰她”;吴某选择在色情网站发帖, “强烈推荐深圳某国女模特”的特定指向不言而喻,正常人看了都会将这条信息和卖淫联系起来,事实上黄某的个人生活确实受到影响,骚扰不断,至今仍会接到陌生男子发来的信息。

   黄某作为第三人出庭,表达了与网监分局相同的观点。

   法院一审认定诽谤行为成立

   昨天,合议庭在庭审中从事实认定、法律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对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法庭对本案当庭宣判。吴某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庭审结束后,罗湖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点评。罗湖区区长鲁毅强调,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行政案件开庭,就是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加深大家对行政诉讼的感性认识,提高公务员队伍对依法行政和行政诉讼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记者于瀛王斗天通讯员杨桂胜)

青岛三人涉嫌网络散播恐怖信息被刑事拘留

作者:赵亚麟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我市警方近日破获两起涉嫌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涉案3人均是利用网络传谣

  昨天,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我市公安部门近日破获两起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涉案的3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中一人已被批准逮捕。

  4月18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人在互联网上通过MSN聊天工具向网友散布某大型超市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部分网民中引起恐慌。市南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展开侦查,并于当日将信息发布者朱某抓获。到案后,朱某对自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他刑事拘留。4月25日,警方提请检察机关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朱某批准逮捕。

  4月22日,某新闻网论坛有一个网名为“东西海运”的网民发出一条帖子,这则帖子称,有人准备向水库投毒并实施爆炸袭击,对超市投放艾滋病毒。网民举报后,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和市南公安分局调查后发现,帖子是家住本市的赵某所发。4月25日晚,市南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到案后,赵某供认,他从一个朋友赵某某处得到了这条虚假信息,随后在网上故意传播。经侦查,警方于26日将编造发布这条虚假信息的嫌疑人赵某某抓获。经审查,赵某某是道听途说后,自行想象编造了这条虚假恐怖信息,并通过网络发送给他人,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26日,市南分局依法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赵某、赵某某刑事拘留。(赵亚麟)

中国第一网络法庭获特许成立 审案最高判3年

作者:文峰 来源:法制周报 转自:腾讯

中国“第一网络法庭”获特许成立

核心提示

由于虚拟网络世界的法制环境过于宽松,网民的法制意识过于淡薄,导致网络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中国“第一网络法庭”,也就具有特殊意义。网络法庭如何审案?受理什么样的案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2008年3月21日清晨6时许,当江西南昌点击查看南昌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的多数市民还在睡梦中时,紧张夹杂着兴奋度过了一夜的法官伍兵(化名),望了一眼还在睡梦中的孩子后,提前踏上了赶往东湖区法院的路上。

此刻,已经37岁的他,突然有种少年时才有的“赶考”体会。而此次,他所面临考试的成败与否,对推动中国网络法庭建设,将有标杆意义。当天,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网络法庭,被外界称为中国“第一网络法庭”,而庭长正是东湖区法院民三庭庭长——伍兵。

网络法庭获高院特许

3月21日上午,一如往日一样平静,中国“第一网络法庭”在南昌悄悄成立。当天,庭长伍兵一如往常,走进办公室就开始整理案卷,静静地等待第一起网络起诉案件的申诉。

这一天,伍在办公室静静地度过了。此后几天,在紧张与兴奋中,伍接到了第一起网络案件。之后,又陆续接到了几起网络案件。

那么,东湖区人民法院为什么成立网络法庭?

现在,互联网正广泛和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一个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但不可忽视的是,网络违法犯罪也成了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不仅是立法者、法学家的任务,更是我们司法实务者面临的重大挑战。”伍兵说,不久前,香港点击查看香港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艳照门”事件的出现,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迫切。

据记者了解,2007年至2008年,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案件时常发生。“艳照门”事件中的明星们不雅照片染黄网络后,有关人士在总结时认为,虚拟世界法制环境过于宽松,网民的法制意识过于淡薄,导致艳照在网络泛滥,甚至流传到东南亚其他国家。

据伍兵介绍,为有效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调节网络市场交易,规范网络的使用与管理等行为,经江西省高院同意,特许在东湖区法院成立网络法庭(或称“电子商务法庭”)。经过四五个月紧张的筹备,东湖区法院制定了可行性方案,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后获得批准。

知情人士介绍,伍兵之所以被选中,自身有着独特的条件。伍兵出生于江西南昌,37岁,对本土环境比较了解,南昌大学毕业后,又到南京点击查看南京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大学法学院攻读了法律硕士,在众人眼中,其法律知识相当扎实。伍兵毕业后一直在法院系统工作,有“除了执行局和行政庭外,法院其他部门都工作过”的经验,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审判工作经验。

为了成立专业化的团队,东湖区法院从各庭室抽调了一批业务精通、敬业心强的高学历审判人员,由该院党组直接领导。网络法庭设在该院民三庭,共5人组成,其中,副庭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职研究生;另一名副庭长是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两名审判员分别是武汉点击查看武汉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大学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和华东政法学院在职研究生。

“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在江西究竟发生多少,我们只有一个较为宽泛的数据,但一系列网络案件发生后,我们对网络法庭成立的必要性毫不怀疑。”南昌市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

那么,网络法庭如何审理案件?一位网络法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东湖区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就是网络法庭开庭审判的地方。“网络法庭不是当事人因故无法到达法庭,法院开通视频进行庭审的概念,而是法院审理与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有关的案件。”这位法官解释,主要是对互联网和垃圾短信中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审理。

网络法庭审案最高可判3年

网络法庭审理什么样的网络案件呢?

据东湖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案件。

“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人除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外,还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伍兵说,网络法庭今后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将加大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罚款的力度,对于侵权行为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可考虑同时适用罚款和拘留。

据介绍,网络法庭在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有以下明确的范围规定:在受理网络犯罪自诉案件中,不告不理,上告才受理的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侮辱、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案件;对于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包括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利用网络进行的销售伪劣商品案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张以标说:“网络法庭成立的另一个意义,是让网民们在网络社会中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侵害性的。有了这样的认识,网络社会就走入了与现实社会没有太多差距的轨道。”张以标所指的是网络公民,但对于网络中的公司和单位,网络法庭也并非置之不理。

网络法庭一负责人强调,网络法庭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对被告人最高的刑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次开庭将审“盛大”案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时让人倍感头疼。”伍兵介绍,目前,网络法庭已受理四起发生在南昌市的网络案件,其中一起为信息网络的纠纷案件,另一起则为南昌邓姓市民状告上海点击查看上海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盛大网络有限公司(盛大网络)侵害了自己权益的网络案件。

据这名邓姓市民的代理律师程电飞称,2007年12月8日18时,邓先生在自家电脑上玩传奇游戏时,通过盛大网络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位名叫“理想爱”的玩家购买了游戏装备——一件屠龙刀,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价值987元。当晚11时 50分,他发现购买的这把屠龙刀不翼而飞,随后致电盛大网络服务热线询问此事,被告知他买的这把屠龙刀是赃物,被盛大网络收缴了。

伍兵说,这一网络案件将是网络法庭开审的第一起案件。目前,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都在进行中。

由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并未有相关法律规定,而盛大网络没收“赃物”一案中,“赃物”的认定和没收是否应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盛大网络是否有没收“赃物”的权力,变得复杂起来。

程电飞认为,由于互联网的联通,网络犯罪的监管成本和压力特别大,难度高。网络法庭的成立,不但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互联网的安全和秩序,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也可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伍兵表示,有关网络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网络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这些条件:属于本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的证据。例如,某人在网站的论坛中谩骂他人,由于网民是匿名上网,而当事人无法查证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难向法院起诉,无法追究其责任。只得要求网站删除该帖子,如果网站在知情下,拒不删除,就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则可以追究其责任。

电子证据成网络案核心

伍兵表示,由于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性,使得它与传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网络法庭的管辖问题比较棘手。

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网络法庭对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地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虽然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活动当中。”南昌大学法学院民法李先生称,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均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

那么,如何为自己构筑起安全防线、如遇问题及遭受侵害又怎样合法取证?李教授说,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 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时,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

对一些损害事实明显,但取证困难的网络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变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赋予被告方更多的举证义务,从而减轻原告方的举证难度。

李教授认为,由于网络有“即时存有,即时消失”的特性,使涉及到网络纠纷案件的举证相对于传统案件要复杂许多。一般情况下,网络取证可以找公证机关进行,为避免网络信息的丢失,当事人最好到公证机关的独立电脑上取证或者向网警报案。

“不管怎么样,网络法庭的出现,对网络法庭建设有标杆意义,人们也将拭目以待网络法庭审理的情况。”李教授表示。(邹文彪 、涂永辉对本文亦有贡献)

镇江网民因发帖恶意诋毁派出所 被行政拘留

来源:扬子晚报 转自:腾讯

因在互联网上发布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诋毁的帖子,镇江新桥镇一网民日前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日前,在镇江丹阳翼网“聚焦丹阳”栏目里发上了一个帖子,标题为《派出所拦车出车祸》。大致内容是:当日下午新桥派出所在路上拦车,致使合骑一辆摩托车的两名男子撞上了一辆汽车,导致其中一人手骨折、一人断了腿……在帖中,该网民还用“害人不浅”等字句来形容派出所民警。

这件事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揭开了事情的真相:当日下午,新桥派出所驻所交通民警在当地道路上进行交通整治。当时,安徽男子季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车上坐着季某的儿子),沿丹界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镇群益桥30米处时,摩托车突然从道路右侧拐到道路左侧,此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过来的中巴车发生碰撞,季某和其子在事故中腿部受伤。事发后,新桥派出所立即到现场进行勘察和了解,确认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季某无证驾驶和措施不当造成。原来,发帖者当时从发生事故的中巴车售票员处获悉这起交通事故后,加上自己的一些想像,随即在丹阳翼网“聚焦丹阳”栏目里发布了《派出所拦车出车祸》的帖子。(公政 北卒 凌发)

发帖屡屡被删网民状告网站 法院:不侵犯发表权

作者:张贻富 吴金金 王蓓 何琼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浙江在线04月20日讯 在网络论坛上发帖子,结果经常被版主删除,甚至被禁言,网民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慈溪法院获悉,这起全省首例网络作品发表权纠纷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决这种删帖行为不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网民:发帖屡屡被删

小程曾在某网络公司开设的一个网络论坛上注册用户名“坏坏”,并经常在其中一个版块上发表各种信息或言论。

  不过,他的帖子时常被版主删除,后来甚至还被“禁言”。小程不甘心,于是重新注册,用户名也变成“坏坏”后加N个“4”,直到最后的“坏坏44444”。

  注册用户名“坏坏44444”后,小程发现自己发的帖子又被删除了。他通过论坛短消息询问该论坛那个版块的版主为何删除他的帖子,但没有得到回复。

  去年8月初,版主又删除了他的帖子,并发出了标题为“只要我当版主,所有坏坏帖一律删除,不给予任何理由”的帖子,小程注册的用户名“坏坏44444”后来也被“禁言”。

  不能在该论坛上发帖子,小程一怒之下将论坛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其著作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权利,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网站:有权删除帖子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公司开设的论坛是公司在网络上的一个经营场所,应根据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删除任何伤害公司利益的帖子。

  其次,用户注册论坛时的总规则和那个版块的分规则都规定了发帖的要求。根据分规则的规定,那个版块突出主题的本地性,讨论所在城市现状、发展,不欢迎与本版主题无关的帖子,与主题无关的帖子会作转移或删除处理。

  “他所发的帖子不但不符合该版面的主题,而且重复发表,因此对其采取删帖和禁言的措施,符合论坛的相关规则。”

  被告还称,退一步来说,公司并未阻止原告公开发表,而是说不能在被告所办的论坛上发表,但原告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表。

  法院:不侵犯发表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决定作品发表与否,但无权要求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

  在本案中,被告不负有向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法定义务,而且被告删帖和禁言的原因是原告的帖子不符版块主题且重复发帖,其行为违反论坛的相关规则。同样,要求他人提供网络空间也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删帖和禁言行为对原告并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虚拟主机租用协议

来源: 河南海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虚拟主机租用协议

甲方:河南海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海腾数据中心运营商http://www.htidc.com

乙方: 于乙方系统的账号名:

本协议由方与甲向方租用虚拟主机的用户(以下简称方)签订。

一、合作事项

方为乙方提供在国际互联网上采用共享服务器主机资源技术的万维网服务器,简称虚拟主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拥有本合同所称服务器的所有权;甲方拥有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技术支持、服务所包含的资料、信息、数据等的知识产权。

2. 甲方依照乙方在线提交的虚拟主机服务申请中定制的服务规格提供相应服务。对乙方提出的超出该服务范围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超出定制的服务规格使用甲方资源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包括但不限于关闭乙方帐号、删除有关目录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已支付的租用费用不予退还

3. 在乙方出现违反乙方义务第1点、第2点、第3点、第7点的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虚拟主机的运行,乙方已支付的租用费用不予退还。乙方违反该义务给甲方及甲方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方对于乙方因自行安装的软件和进行的操作引发的故障、问题及乙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自主决断,终止乙方虚拟主机的运行。

5.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及按照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并有权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标准。

6.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乙方申请开通的虚拟主机及运行网站的基本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

7. 未经审批自行开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获得事前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互联网活动的,甲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或主管部门命令关闭相应网站,乙方已支付的租用费用不予退还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器空间的租赁,进行日常维护。

2. 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的主机在线正常运行,供电稳定可靠,与Internet连接的正常,如确实必须暂时停机或与Internet 断开连接,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超出甲方预见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引起的宕机、线路中断情况,甲方应在情况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与乙方沟通并相互配合恢复正常运行。

3. 甲方不得无故破坏或干扰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并尽力为乙方解决由于第三方人为操作出现的故障。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FTP帐号和口令,自行管理服务器上所开设的虚拟空间,并利用虚拟空间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以及自行决定信息的内容和文件的放置结构等。

2. 乙方可运用编程语言编写CGI等程序。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乙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开通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留言板、聊天室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公布的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在开通前通过电子邮件及传真向甲方提供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及具体有效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按乙方要求设置相应的目录和路径,建立建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甲方对上述信息审核通过后为乙方开通相应服务。

3. 乙方不得自己或允许他人进行下列行为:

.利用甲方提供的虚拟主机服务、服务器和技术支持散布大量不受欢迎或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也不得散发包含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

. 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为自己开设于甲方虚拟主机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招揽业务,无论这些大量不受欢迎的或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等SPAM是否利用甲方服务器发出;

. 建立或利用有关设备、配置运行与WEB服务器无关的程序或进程(如聊天室、广告交换、在线游戏(社区)等),导致大量占用服务器内存、CPU资源,给甲方或甲方其他用户的网络或者服务器(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及外地和国际的网络、服务器等)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甲方与国际互联网或者甲方与特定网络、服务器及甲方内部的通畅联系,或者导致甲方服务器或者甲方的其他用户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宕机、死机等;

. 进行与cgi程序开发无关的编译(Compile)工作或其他行为;

. 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甲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或利用甲方系统漏洞、技术漏洞、安全漏洞任意使用甲方虚拟主机服务或进行影响甲方系统安全的行为;

. 运行影响虚拟主机服务器或者甲方服务器正常工作的程序、进程等;

. 其他超出乙方在线提交虚拟主机服务申请时定制的服务规格的行为,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禁止的行为。

乙方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和甲方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 乙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5. 乙方有义务维护自己虚拟主机上的数据、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因乙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乙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6.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管理乙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因乙方以上人员的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因上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交不及时、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因乙方以上人员的行为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按时为虚拟主机续费,甲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8. 乙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所在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进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获得事前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其他互联网活动,必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展。

三、乙方定制服务的具体内容:

乙方定制服务的具体内容以乙方通过甲方网站上虚拟主机服务栏目中的表单在线提交的信息为准,此类信息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会对此类信息做详细记录,甲方有义务按乙方定制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同时不得超出其定制的服务内容使用甲方的资源。

四、价格条款与付款方式

1. 乙方在申请虚拟主机服务前须按“价格总览”中规定的价格标准和付款事宜将足够的款项汇入乙方在甲方的帐户中,甲方将在乙方在线提交虚拟主机服务相关申请后按照所选服务规格自动扣除相应款项,随后立即开通虚拟主机。

2. 双方需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合作的,乙方应于本合同届满前按届时有效的新的价格标准将定制服务的价款汇付至其在甲方的帐户中,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3. 甲方保留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标准的权利,已经履行的合同按照原价履行,本合同之外所做的补充条款、另签或新签的合同按签订时的实际价格履行。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在乙方租用甲方虚拟主机的租用期内持续有效,有效期至乙方在线提交的租用期届满时止。合同有效期届满甲方即关闭乙方虚拟主机帐号;双方需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合作的,按第四条第2点履行。

六、合同变更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相关条款做以变更,更新后的合同自公布于甲方网站时生效。

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出现上市、被收购、分立、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另一方同意出现上述事由的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但转让方应保证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否则转让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4.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一方在合同订立、履行中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6.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本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八、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网站无法访问,甲方应补偿乙方以宕机时间乘以10倍甲方已付相关时段费用的款项。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乙方已支付的空间租用费。

2. 乙方违反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及甲方客户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欠的应付服务费用、甲方系统的损坏、甲方客户的索赔及甲方客户网站因此所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按本合同规定关闭乙方的使用帐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每逾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应付价款0.3%的滞纳金。

  

九、免责条款

1. 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甲方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乙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不属于甲方违约,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停电,通讯线路中断,他人蓄意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政策,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和事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营,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3. 在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延误而给乙方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对通过乙方间接接受甲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十、争议解决

凡因订立、解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双方决定交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条例和计算机行业惯例。

十一、附则

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整履行本合同。

2.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电子文本形式的虚拟主机租用协议如同双方书面签署的协议一样,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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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监处称将“家乐福”在搜索引擎屏蔽

作者: 夏命群 来源:京华时报 转自: 网易

本报讯 (记者 夏命群)昨天,有网友报料称,baidu、google、soso、sogou、yahoo五大搜索引擎都无法查找到家乐福的相关消息,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值班人员解释称,家乐福相关信息大量涉及中法关系、“藏独”等字样,可能存在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以被屏蔽了。

记者在baidu搜索网站上输入“家乐福”字样,但不管是中英文网页还是相关资讯均弹出“搜索结果可能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未予显示。 ”随后记者又在google、soso、sogou、yahoo等大型搜索网站上输入“家乐福”字样,结果均是“无法访问您所搜索的信息”或者“您输入的关键词可能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等。这与此前上万条“家乐福”搜索结果大相径庭。

baidu、google、sogou公司客服人员均表示,他们这两天也接到许多此类问题的反映,自己试了一遍后发现在大型搜索网站上也搜不到任何关于“家乐福”信息。对于“家乐福”被屏蔽的原因,他们均表示并不知情。

记者随后致电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值班人员称,“家乐福”最近成了热门词汇,相关信息大量涉及中法关系、“藏独”等字样,可能存在涉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以被屏蔽了。

家乐福北方区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前两天已经知道了被屏蔽的消息,建议有需求的消费者到商场内去看海报或者电话询问具体信息。